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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2

更新时间:2013-10-12 13:43: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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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单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单选)

  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只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分支机构的行在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两到,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当地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当时的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并负责当时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即只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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