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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2013年10月自学考试考前须知

更新时间:2013-10-11 12:54: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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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郑州市2013年10月自学考试考前须知

2013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前须知

  一、每位考生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1)。

  二、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自学考试信誉,对考场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2)进行处理。请考生认真学习。考试期间违纪舞弊的考生,其处理结果于考试结束后直接告知考生本人,并公布在考点的违纪舞弊告知栏上,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请于15日内向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复议。

  三、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进场考试,缺一不可。准考证丢失的考生凭身份证于10月18日至20日到市自考办办理临时准考证;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及时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或办理临时身份证,以免影响考试。现役军人进场考试可用士兵证或军(警)官证代替身份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退伍军人,可持退伍证进场考试;当年元月1日后未满十六周岁的考生,进场时可不带身份证,出生年月以准考证上的出生年月为准。准考证与身份证上名字不一致者,如为同音字,可以进场考试;如为别字或曾用名,进场时还需携带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要说明原因,证明为同一人。

  四、请考生认准考试通知单上的考点名称、考场号和座位号,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位置,注意不要走错考点、考场和坐错位置,否则,按规定将该科试卷作废。禁止携带手机、对讲机等无线电通讯设备进场,违者将受到处罚。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在考生入场时监考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例行检查,请考生配合。监考员不负责保管考生的贵重物品,如将手机等贵重物品带入考场的,若有丢失,后果自负。

  五、自学考试实行随机编排考场,请考生在答题前将自己的座位号书写在试卷上规定的位置,注意不能写考场号,更不要作其他标记,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考生在每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出场。请考生提前做好准备。

  七、11月22日后,考生可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服务平台或郑州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考试成绩

  八、11 月22日至25日,办理考籍变更及免考手续。考籍变更包括转往外地(省)、转入本地、合并考号及成绩。没有按时办理考籍变更(包括实践性课程)、免考手续和电子摄像的考生,本次将无法取得毕业资格。办理转出手续时,请出示郑州市的准考证,经审查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办理免考手续时,除出示准考证外,还需出示毕业证书或有关证书的原件及毕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外省转入手续时,除出示本地准考证、外省准考证外,还需出示外省省考办开具的转出介绍信(一人一信)。办理毕业手续期间,不再办理以上各项手续。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地点设在市内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和惠济区5个报名站,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及证明就近办理。

  九、12 月12日至16日,申请毕业手续。规定课程全部合格的考生,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到就近的报名站办理申请毕业手续,本科毕业生还须携带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原件。有实践性环节课程的专业,考生须通过主考院校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未按时办理毕业手续者,不列入当次毕业生名册,毕业时间从办理时算起。

  十、考生若咨询或查询有关自学考试的政策、规定和其他信息,可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和郑州招生考试信息网,其网址分别为:http://www.heao.gov.cn/和http://www.zzzsb.com/,咨询电话:68101616 67882020。

  附件1:《考生守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郑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

  附件1:考生守则

  一、考前二十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对讲机)、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靠走道的桌上角,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在每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出场。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别用蓝、黑色字迹圆珠笔(或钢笔)和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主观性试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同时给予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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