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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10)

更新时间:2013-09-12 15:49: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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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

  91、简述隋唐时期中央政府主要的职能机构?

  (1)隋唐中央政府职能机构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寺、监为辅,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有制衡的行政职能部门体系。从分工上看,六部执掌政令,九寺五监分掌具体事务,两者之间形成总领和具体分管的关系。从制衡上看,六部与诸寺、监形成双层制约的关系。六部执掌政令而不管具体事务,而具体管理各项事务者又无政令之权,形成一层制约关系。具体分管各项事务的诸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指导和监督,但诸寺、监长官也可以直接听从皇帝的指示,并在对六部指令有不同看法时可直接上奏请示皇帝,形成又一层制约关系。

  (2)六部十十四司。隋唐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议、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务,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六部每部之下各辖四司,共二十四司。各司之间分工清楚,职责分明。

  (3)九寺、五监。九寺五监与尚书六部在职能上基本上处于平行地位,与六部无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迭之处甚多。九寺各设卿一员、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寺丞管理寺内日常事务。各监职官设置情况则较为复杂。

  92、简述明朝行政官员的主要考核形式?

  (1)考满。考满是针对每一个任职到一定期限的官员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办法是三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之日,由有关部门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

  (2)考察。考察是针对全体在职官员而言的,由朝廷定期举行。除考核各级官员的政绩外,着重对官员的违法行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在考察中把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按其轻重程度的不同分为八个等级,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

  93、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议会监督制?

  南京临时政府传统封建王朝相比,在行政监督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创建了议会监督制。

  (1) 根据1912年1月2日颁布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参议院对政府的监督方式有:议决临时政府的预算;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并对临时大总统的宣战、媾和、缔约、制定官制、任免官员、设立法院等行为行使同意权。

  (2) 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随后颁布的《参议院法》,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行政监督权。根据两法规定,参议院对政府的监督方式有四种:质问;弹劾;查办;建议。

  (3) 议会监督制的建立,为使行政管理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基础。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94、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决策?

  (1)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者,而且也是其行政决策的领导者;

  (2)抗日民主政权自身的行政决策活动,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凡属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不能由个人决断。在边区和县级政府中,均设有进行集体决策的机关――政府委员会。

  (3)为了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减少失误,抗日政权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十分重视征询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5、试述明朝行政决策的主要方式?

  (1)会议制度作为皇帝酝酿决策的会议形成很多,明初皇帝用得最多的是内廷会议。废除宰相制后,内阁会议日趋重要,这种会议在‘朝房举行,有时皇帝亲赴内阁议事。遇有军国大事或大典,依历代王朝的传统,在’朝堂‘举行朝议或廷议。主持廷议的大臣因事而异。

  (2)票拟与批红

  明中期以后行政决策主要是中枢机构官员紧密围绕协助皇帝处理奏章并代拟谕旨的过程,奏章的进呈和相应制诏的下达是决策者和执行者之间最主要的沟通方式。内阁就是皇帝手下协助处理奏章并代拟谕旨的工作班子,司礼监太监则充当皇帝代理人。因此,部院题请、内阁票拟、司礼监批红构成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

  明初设中书省、百官奏事必须经过中书省。废中书省后,一切政务由皇帝亲裁,批答奏章之权由皇帝牢牢掌握。从宣德年间起,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明正统初年,因皇帝幼冲,太皇太后委全权于内阁,由专职阁臣对奏章提出处理意见,称‘票拟’,票拟从此成为内阁最大的特权。

  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章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重拟,称为改票。明宣宗以后,司礼监秉笔太监取得代皇帝批红的权力,成为皇帝处理机务最为帖近的助手。

  (3)封驳制度

  内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有票拟权外,还有封驳之权,即内阁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并加以驳正。但明代内阁并非执行部门,也没有下属的施政机构,因而皇帝下诏并非非要经过内阁不可,故内阁封还诏书的权力和效果十分有限。除内阁外,六科也有封驳权。

  96、试述清末行政执行的新变化?

  (1)清末,随着‘’和‘预备立宪’期间行政体制改革的进行,在行政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①中央各部实行了专任之法,做到权责一致。中央各部长官采取一正二副制,在尚书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权责分明,克服了以往满汉尚书互相推诿的弊端,有利于政令执行的统一;

  ②加强各部尚书的行政权力;

  ③建立办公会议制度。1970年制定的《各省官制通则》规定,各省督抚设会议厅,定期召开司道以下官员的办公会议,讨论重要政令的实施办法;

  ④行政执行逐步规范化、标准化。清末,各部都比较重视行政建设,初步改变了过去行为的随意性。

  (2)1911年仿‘责任内阁’成立后,行政执行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①统一了事权。中央一切行政事务均由内阁负责;

  ②改变越级奏报的惯例。除按照内阁官制须由内阁国务吕臣奏报事体外,其余各衙门不行越级奏报;

  ③明确各部的自行处置权。各部的例行事务以及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自行处理,不必上奏朝廷,也不必事事向内阁总理大臣汇报。

  (3)上述变化是进势使然,且多为官样文章,因而其实际意义是十分有限的,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渴清政府行政管理逐渐颓败的局面。

  97、察举制:察为考察,举为荐举,察 举即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荐举。察举是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其具体方法是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丞相、列侯、公卿和郡国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荐举人才,然后由皇帝亲自对被荐举者进行策问,根据对策等第高下授予官职。察举制度缺乏严密的考核制度,是一种以保举为主、附加复试的考试,保举才是汉代察举制的最关键环节。由于察举制没有严密的考核程序,致使弄虚作假现象严重,使察举制度变成相的官僚子弟世袭制,至东汉末年,察举制度走向衰落。

  98、典签:为南朝所设官职。魏晋时期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成为监察系统中的薄弱环节。鉴于地方势力强大对中央构成威胁,南朝进设置典签一职,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典签职微权重,凡州镇要事,须典签签署后方能实行。典签每年数次回京述职,故诸王刺史对典签恭敬备至。典签具有监察官员的性质,但终未形成制度。

  99、内制和外制:是宋代皇帝的最后裁决以诏敕形式公布的两种不同情况。中书舍人所草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诏命,‘内制’则由翰林院学士负责。宋代‘内制’诏敕的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而且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后即有法律效力。皇帝常常是临草诏时临时改变早先与宰执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难以防范。这也说明宋代皇帝在行政决策中的决断权超越了前代。

  100、府院之争:是指皖系军阀统治时期以黎元洪为首的总统府与以段棋瑞为首的国务院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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