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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14)

更新时间:2013-09-04 10:27: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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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一、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公司债的积极条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e.债券的利息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点:A.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实力才可以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C.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这一双保险达到控制风险,保障债权;

  D.通过对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保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

  E.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公司已经发行但尚未偿还的债券额,加上此次拟发行债券额之和。

  2、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条件: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核;(受理文件3个月内)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目的:一是作为公司对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其即将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要约邀请;二是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发行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及所发行的债券的基本情况以便作出认购与否的决定;三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个发行过程进行监督,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包销期不超过90日);

  6、公众认购债券;

  7、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薄;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

  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又持有人一方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一、公司债的转让场所――依法设立的债券交易场所进行;

  二、公司债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三、公司债的转让方式――按不同的约定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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