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10)
第三节 表演者权
一、概念: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无论是否营利性播放,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表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全概述: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进行播放的权利。
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50年1、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2、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电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电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广电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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