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14)
41、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4、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5、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
46、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7、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48、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1)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9、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
答:(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0、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1)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2)提起的条件不同;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3)有无期限制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上诉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4)审理的主体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5)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6)程序的性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司法原则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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