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和规范自考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各学习服务中心:
目前,各学习服务中心的辅导助学方案和学员注册工作基本完成,为确保下一步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学习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省相关文件要求尽职履责,规范运作,确保学习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严格按省里要求进行政策宣传和学员招收工作,严格执行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宣传和广告审查备案制度,所有关于自学考试的招生宣传资料及广告必须载明“参加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普通高校的学习服务中心助学专业不得超出本校普通教学开设的专业范围,不得跨校招收学员。
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一次性收取全部辅导费用。
二、学习服务中心要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助学水平,努力培育和服务学习者,及时准确提供政策咨询、学习资源、考试服务、学习活动指导等学习支持服务。
1.按时申报助学方案。每次助学活动开始前要申报本次助学专业、助学课程及助学方案,内容包括:专业代码、专业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学时、课程时间安排表、结课考试时间。每次申报课程范围为当次《报考简章》中公布的理论课程,原则上每学分助学课时不低于10课时。
2.认真细致做好学员注册工作。每年6月和12月的25至30日进行学员的信息注册,信息包括:学习服务中心代码、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学习专业、学习课程。学员一个考次只能在一个学习服务中心注册, 注册时,只能选择本学习服务中心当次助学的理论课程,每节考试只能选择一门课程。当次注册最多2个专业,最多4门课程。学习服务中心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以纸质和光盘两种形式报市考试院,一式两份,地市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地市审核盖章签字后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
3.建立学员纸质档案,强化日常助学管理。对学员出勤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要求辅导教师与学员每次课签字备案。学员出勤率在80%以上为合格。每科布置作业不少于2次,结课考试一次,作业和考试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出勤手册、作业及结课考试试卷原件保留1年时间备查。
4.及时准确完成成绩汇总上报工作。每年4月和10月的25日至28日在当次学员中按课程筛选出勤率达到80%、作业和结课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员,并将学员详细成绩信息汇总,以纸质和光盘形式由学习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上报信息包括:学习服务中心代码、姓名、准考证号、专业代码、课程代码、课程学时、出勤学时、出勤率、作业成绩、结课考试成绩、总成绩。总成绩项统一填写为“合格”。
三、学习服务中心报送的各种信息要准确无误,因漏报、错报造成考生过程性考核成绩无法载入的,由本学习服务中心负责。
四、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习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设立专人对辖区内学习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学期至少进行2次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学习服务中心注册学生身份是否符合要求、课程学习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结业考试情况及宣传广告和收费情况。当次检查的详细情况应认真做好记录,由被检查学习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进行检查工作的市级考试机构人员签字,保存1年备查。
五、 对学习服务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包括学习服务中心自评报告及申报的辅导专业、课程及具体辅导方案、学员注册表等,材料完全符合规定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各市要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相关政策与要求,每年年底要对学习服务中心进行一次评估,并提出保留、整改或取消建议,评估结果经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次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
省教育考试院将严格按照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考委自 [2012]16号)精神对学习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市级考试机构的平时检查记录和评估结果对学习服务中心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表彰和处理。及时发现宣传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并给予表彰奖励,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和违规助学的单位立即给予停办并取消学习服务中心资格。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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