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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4)

更新时间:2013-06-18 14:58: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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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国务院商务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部委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及机构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及各种材料后,进行审查。

  32.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主要是以企业财产归属性质为标准来划分的

  33、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

  3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商业组织机构中任职。

  3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的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

  36.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除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来,股东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的规模、范围、期限由该机构决定。

  37. 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特征:第一,从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看,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财产的剩余所有者。第二,从投资结构上来看,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从企业制度上来看,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第四,与一人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也是一个。第五,从适用范围上看,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可以设立,不存在局限性。

  38.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讨论通过董事长的工作报告;(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等。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标准本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董事、监事的报酬标准应当由股东会决定,这项权力不应当下放给董事会,仍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39、国务院2001年7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和第33条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允许减少其注册资本;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仍须按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78条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程序,经债权人确认后才能修改公司章 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0、国有企业的权利主要有:(1)生产经营计划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业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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