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宪法学练习题第九章(4)
简答题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但这些原则的实现又要受到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选民素质的制约。
2.如何理解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其主要表现为:
(1)凡年满18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社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允许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员行使选举权这也相对地扩大了我国选民的范围。(3)选举法对解放军、少数民族、华侨参加选举做了特别规定以保障他们充分行使选举权从而扩大了我国选民的范围。
3.如何理解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我国选举权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每个选民在每次有效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每人一票。 (2)每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3)选民享有平等地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贯彻执行这一原则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绝对化。我国选举法规定了城市与乡村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不同比例正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而规定的。体现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
4.简述差额选举的意义。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从民主选举的本质要求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其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使选民在选举中有更大的选择性以选出满意的代表有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2)差额选举可以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从而促使人民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责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有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进程。
5.简述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同时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的一种选举方式。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相当长的期间内还不能全部实行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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