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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宪法学练习题第七章(8)

更新时间:2013-06-04 15:42: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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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简要说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和代表的产生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可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其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第9条规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来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22.简要说明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和相关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3.简要回答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立和对它的领导体制。

  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能够顺利地履行职责宪法还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本区域内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4.简要说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条件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他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岁在中国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5.从民族构成来看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具有哪些特点?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构成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其表现为:(1)有的由单一的少数民族为主实行区域自治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内蒙古鄂伦春族自治旗等。(2)有的以一个较大的少数民族为主体(其中又包括几个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其他少数民族在境内也建立较小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境内又建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等其他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3)也有的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等。在上述各民族自治地方内通常都包括了一定数量的汉族居民。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如何体现主要由本民族人员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27.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8.根据《地方人大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较以前有了哪些加强?

  我国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席团的职能比过去有了加强。具体体现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也可决定议案是否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对人民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主席团有权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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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这样做可以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保证人民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

  29.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的内容有哪些?

  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30.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须具备什么条件?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非中国籍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总数的20%。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委任。立法会主席依基本法规定的条件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31.简要回答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系统和法官任命的程序。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还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对行政法院裁决不服可上诉到中级法院。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各级法院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中国香港为法律界)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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