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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60)

更新时间:2013-06-03 11:26: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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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宪法

  美国宪法从颁至今仍是现行的宪法。联邦最高法院由于宪法惯例赋予它违宪审查权而对宪法有重大影响。目前,美国正式宪法修正案26条,其中现代9条。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关于公民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

  1、19条修正案,1920年8月生效,规定不得因性别关系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建国144年后,妇女选举权得到宪法承认。

  2、23条修正案,1961年3月29生效,规定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居民(多为黑人)享有选举联邦总统的权利。

  3、24条宪法修正案,1964年2月生效,规定选举权不得以未交人头税或其他税为理由而被剥夺。

  4、26条修正案,1971年7月生效。规定18和18岁上的公民选举权,不得以年龄限制为由被否认或剥夺,最低选举年龄统一为18岁。

  二、关于总统、副总统的任期和空缺的宪法修正案。

  1、20条修正案,1933年2月36个州生效。总统、副总统任期于届满年1月20日正午终止,参众两院议员于1月3日正午终止,继任者同期开始。如当选的总统未接任即逝世,由当选的副总统升任;如总统任期已满,而总统尚未产生或不合格,由副总统代行职务;如正副总统都不合格,国会得依法宣布代理总统职权的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

  2、22条修正案,1947年3月国会通过,1951年3月36州生效。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职位不得超过两次。

  3、25条修正案。1967年2月36州生效。总统被免职、亡故或辞职时,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副总统职位出缺,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多数批准后就职;凡总统丧失履行职权和责任能力时,应由副总统作为代总统履行之。

  三、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行政立法的增多

  1939年建立了总统的办事机构“白宫班子”,发展为凌驾各行政部门的决策机关,包括白宫办公室、行政管理局、预算局、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和国内事务委员会等。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不仅拥有指挥和监督联邦行政部门的大权,而且还成了事实上的主要立法者。有权颁布与法律同等效力的行政法令。

  通过“委托立法”,国会赋予总统或行政部门立法权。如1970年国会通过“经济稳定法”授予总统宣布“新经济政策”的权力。在对外关系方面,总统享有与外国政府订立“行政协定”的广泛权力,不需国会批准便与条约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联邦权力的扩大和州权的削减。

  宪法无明文变更联邦权和州权的规定,但在1819年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例中,最高法院宣布联邦除拥有宪法列举的“授予权力”外,还享有从中引申出的“默示权力”,从而扩大了联邦权力。联邦利用掌握的巨大财源加强对各州的影响,表现形式主要是20世纪开始实行的“补助制”,即在州政府举办某种事业时联邦给予财政补助,条件是州政府必须接受联邦政府的意见和安排,结果,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的权力。二战间,罗斯福推行的重要手段就是“补助制”。联邦还通过控制州际组织等方法扩大自己权力。

  五、二战后初期对民主权利的限制

  1、霍布斯法1946年7月3日。战后最先由总统签署反对工人运动的法律。

  2、忠诚调查令。1947年3月21日签署的调查公务员忠诚的行政命令。

  3、塔夫脱-哈特莱法,又称1947年劳资关系法。取缔工会权利,罢工前两个月通知企业主,把工会置于国家控制下。

  4、蒙特-尼克松法,又名管制颠覆活动法,1948年4月通过,限制共产党及其党员的活动,共党要在司法部登记,禁止在政府任职,剥夺护照权。

  5、认定史密斯法符合宪法。1940年6月通过。史密斯法又名外侨登记法,原以对二战时法西斯的间谍活动,战后根据此法控告共产党是“阴谋组织”,又将此法运用到工会活动家身上。

  6、麦卡伦-伍德法,又名1950年国内安全法。歪曲共产主义运动性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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