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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58)

更新时间:2013-06-03 11:24: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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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刑法

  英国至今未制定刑法典。

  一、犯罪方面

  1、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中世纪来一直将犯罪分为叛逆、重罪和轻罪,1968《火器法》和1971《滥用药品法》将犯罪分为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

  2、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一战后刑法改革很少,主要是为了镇压工人运动和应付经济危机与战争需要颁布的。如1920《政府机密法》、1935《煽动叛乱法》、1940《叛国法》。二战后,对犯罪的规定进行一系列改革。如1956《性犯罪法》、1963《打赌、赌博和彩票法》、1965《核设施法》、1968《盗窃罪法》、1971《滥用药品法》、《劫持罪法》,劫持飞机,终身监禁。除阴谋叛变、知道叛变不举及谋杀罪仍由普通法调整外,其余已为制定法调整。

  二、刑罚方面

  1、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1948《刑事审判法》废除刑事劳役和苦役,1967《刑事审判法》废除肉刑。

  2、宣布永远废除死刑,1931废除孕妇死刑。1957《杀人法》除重大谋杀、叛逆和海盗罪外,一律不用死刑。1965《谋杀法》规定5年内暂停死刑。期满后1969国会两院永远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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