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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宪法学练习题第六章(11)

更新时间:2013-05-30 14:11: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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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题

  1.试述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论述总理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总理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论述要点如下:

  (1)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讨论通过的国务院在执行中本身就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2)总理负责制要求国务院在决定问题时要通过其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大家意见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总理的决定权并非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为了强调总理责任和国务院工作的效率。可见总理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并不矛盾;(3)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这种监督关系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

  3.试述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根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机关。个人负责制是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4.试述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的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上述立法权要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全部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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