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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25)

更新时间:2013-05-17 17:0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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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约,不能出席法庭。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可以决定子女婚姻、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2、继承法

  英国中世纪对不动产和动产实行不同继承办法。

  对不动产,起初,儿子要继续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初起,死者之子要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权。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后只能由其直系卑亲属继承。土地授予时还可对其实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继承人可以是特别指定的长子外的其他直系后裔。若没有活着的后嗣,限嗣继承的土地产即告终止。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内。

  对动产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由教会执行。但死者须留下遗嘱,把财产分为三份,妻子与子女各得一份,其余一份做为死者的份额捐赠教会。若死者没有这样做,即是罪过,教会可以为其灵魂祈祷为由,代死者强索遗赠。

  五、刑法(中世纪)

  诺曼人征服英国后,一方面继续沿用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另一方面为了镇压被征服者反抗,犯罪概念不确定,制定了残酷的刑罚,对反叛者几乎都处以死刑,广泛采用分尸、车裂等。12世纪规定了重罪的概念,凡附庸违背对领主所负的义务即为背弃领主的重罪,处罚是先规定没收封地和全部财产,后又规定砍去双脚或右手,驱逐出境。

  12世纪后扩大重罪的范围,除叛逆外,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伪造货币及某些盗窃行为都列为重罪。

  14世纪叛逆罪从重罪中划出单作一类,视为背叛国王的国事罪。1352年将叛逆罪分为重大叛逆罪(谋杀国王或皇后、反对国王的起义等)和轻微叛逆罪(仆人杀主、妻杀夫等)两类。叛逆罪男处分尸、女处火焚,并没收全部财产。

  除上述叛逆、重罪外的一切皆为轻罪,它仅包括涉及私人领域的某些犯罪,不能处死刑,也不能没收财产。同时重罪、轻罪被告的诉讼权利也不同。

  可见,14世纪英国刑法已形成了叛逆、重罪、轻罪的犯罪体系,并沿用到资本主义时期。

  16-17世纪的君主专制时期,英国刑法颁布了一系列被马克思称为“血腥立法”的法令。

  六、诉讼法

  诺曼底人征服英国的初期,法院沿用控诉式诉讼,诉讼由原告提起,法院不主动追究,当事人进行辩论,法官仅处于评判员和仲裁人的地位,证据主要采用宣誓和神明裁判。

  不久,征服者威廉及其继承人为加强中央集权和司法镇压进行司法改革,实现了由辩论式诉讼向纠问式诉讼的演变。表现如下:

  1、威廉一世设立王室法院(御前会议的组成部分,审判国王附庸间的纠纷),后又在每块领地上设立领主法院或教会法院审判领地居民间纠纷。诉讼程序基本用旧制。

  2、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

  A、将王室法院分为王座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棋盘法院(国库法院),分审刑、民和有关国王财政的案件。

  B、建立巡回法官制度,巡回法官定期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判。主动追究有关国王财政、土地所有权、和国王安宁秩序方面的案件,监督地方司法。

  C、创立新的诉讼程序,骑士、市民、自由民可越过地方法院直接向王室法院起诉。

  D、废除神明裁判代以陪审官制,这是英国陪审制的起源。1164年,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巡回法官审理各地土地纠纷时,应选12名骑士和自由农民知情人做证人也就是陪审员,意见完全一致就可作证据,如果不一致,则须另选陪审员,直到意见完全一致为止,这就形成了英国陪审员意见必须一致的原则。1166年亨利二世又诏令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并且陪审员起着证人和公诉人的双重作用。

  3、大小陪审团的创立。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的第一此《威斯敏斯特条例》继续扩大陪审员权限,规定对严重刑事犯罪除主要进行调查、起诉外,还可参与实体审理与判决。这一般被认为是英国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的开始。1352年爱德华三世时,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另设12人组成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称“小陪审团”这样形成大、小陪审团的划分,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事实审理,这是英国大小陪审团的起源。

  4、14世纪爱德华三世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每郡任命一名治安法官负责地方治安,有权逮捕和追缉一切罪犯和审判叛国罪以外的一切刑事案件。16-17世纪,除进一步扩大治安法官职权,赋予其警察职能外,又设立星宫法院,专门惩治贵族,镇压起义和进步人士。这个法院特点是不根据法律,而由法官任意判断。1641年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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