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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23)

更新时间:2013-05-17 17:05: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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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制定法和发展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不成文的判例法。在中世纪,英国也产生和发展了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条文的成文法,称为制定法,包括国王的立法,也包括国会的立法。英国中世纪颁布制定法最多的时期是爱得华一世和都铎王朝时期,爱得华一世立法很多,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中世纪制定法主要有1215年《大宪章》、1235年《麦顿条例》、1290年第三次《威斯特敏斯特条例》等。

  《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涉及国王与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王权受到许多限制,规定未经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以后曾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英国制定法具有以下特点:

  A、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的作用。

  B、从效力上看,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

  C、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的体系,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总之,在中世纪形成了英吉利法的三种基本形式: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是基础和主要构成部分,体现英国法的基本特点,故称英国法为普通法。

  第二节 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同,即租借地(租赁地)被视为动产。

  2、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特点

  至今从理论上讲,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唯一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们只能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占有、使用和取得利益,所受这些的限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因此,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产”或“地产权”,虽然有时也叫“所有权”,但都是英王的租产,成族人都是英王的租户,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或“附带义务”。

  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有骑士役租佃(即军事租佃,条件: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和交租租佃(条件: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

  最初租户土地以终身保有为限,不得继承和转让,死后仍将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土地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授予土地时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等,这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1290年《买卖法》(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租佃在继续服务的条件下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这叫无条件继承的地产。

  这样,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三种地产权,即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和无条件继承的地权。每种自由租佃形式都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特约而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对土地的保有权受法律保护,甚至国王也不能加以侵犯。

  不自由租佃指封建农奴的租佃,听凭领主摆布,后来只要听命于领主,服从领地习惯,也受法律保护。

  3、信托制

  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受托人,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起初,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后,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第三人(受益人)也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保护,信托才由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成为衡平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后期,国王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为了规避,教会和僧团便将土地转给俗人经营管理而自己收益。此外普通法规定土地允许由长子单独继承并禁止遗赠他人。有人采用与教会和僧团同样的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收益。这种收益制度叫“用益权”,亨利八世1535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发展为后来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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