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单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论述]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第二节西周的法制概况
[单选]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吕刑》。
[多选]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礼、刑、誓、诰、命。
[多选]与五刑合称“九刑”的其他四种刑罚是指流、赎、鞭、扑。
[名词解释]《吕刑》:(1)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2)强调用刑适中,崇德慎刑,确立了赎刑制度。
[名词解释]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礼”,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
第三节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单选]西周奴隶社会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契券是剂。
[单选]西周时把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状态称之为非眚、眚。
[单选]西周时把惯犯称之为惟终。
[多选]西周时对犯罪人“三赦”的对象包括幼弱、老耄、蠢愚。
[多选]西周的流刑主要用于处罚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故意违约罪。
[名词解释]质剂:(1)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
(2)质为长券,用以买卖牛马。
(3)剂为短券,用以买卖珍宝、武器。
[简答]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根本原因所在。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西周在取代商王朝后,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
[简答]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论述]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性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小宗;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庭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第四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单选]西周时期的刑事诉讼称为狱。
[单选]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大司寇。
[多选]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多选]西周的监狱称为圜土、囹圄。
[名词解释]读鞫:案件审理完毕后,会制作判决书,并由法官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
[名词解释]三刺之法:即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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