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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复习第七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更新时间:2013-04-23 17:18: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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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知识点:

  1、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新设。分立:存续(派生)、解散(新设)。

  2、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3)程序法定性。

  3、公司形式变更具有的4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

  4、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注意:(1)净资产折股。(2)国有资产折股。(3)增资募股。(4)债权债务的承受。

  5、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国有资产折投比率不得低于65%.

  二、记忆:

  (一)简述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按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3、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到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应符合的要求:

  1、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办理。

  2、有限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3、原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的股份公司承继。

  (三)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的要求:

  1、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3、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三、新法:

  (一)公司的合产与分立:

  公司合并(吸收、新设) 公司公立(派生、新设)

  类型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方终止。

  2、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成为一个新公司。 1、派生分立:原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原则,原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程序

  (1)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

  (2)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股份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审批。

  (3)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债权人保护程序(类似于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6)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效果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给新公司哐吸收方 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合同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形式的变更:

  1、有限公司可变更为股份公司,但须符合股份公司的条件;反之亦然。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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