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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77)

更新时间:2013-04-22 16:35: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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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识记]国际法院的法官有哪些规定?[200907多选]

  (1)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产生。

  (2)法官按照“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的原则进行分配和选任,他们分别来自亚、非、拉、欧、美各个地区。

  (3)法官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为了保证法院工作的连续性,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即五名法官。按照惯例,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在法院应各有法官1名。

  (4)国际法院的法官是专职的,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同时,法官也是独立的,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代表联合国。然而,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无需回避,有当事国国籍的法官有权参加案件的审理。而当法官中无一人是涉案一方当事国的国籍时,该国有权选派一位法官代表其国家。

  27. [识记]国际法院全体庭审理案件,出庭法官的法定人数至少应有多少?[200904单选]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全体法官出庭,法官9人构成法院的法定人数。

  28. [领会]具体而言,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有哪几类?[201107单选]

  具体而言,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

  (2)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事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并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和履行《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义务的国家。

  29. [领会]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方式有哪几种?[201107简答]

  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方式有下列三种:

  (1)自愿管辖

  这是指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的管辖权(《国陈法院规约》第36条第1项)。对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双方在争端发生后签订特别协定,将具体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2)协定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项的规定,国际法院对现行条约或协定所特别规定应提交的一切事件享有管辖权。

  (3)任意强制管辖

  被 称为“任择条款”(或“选择条款”)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项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的争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家可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

  30. [应用]简述争端当事国如何求助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一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表示其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争端发生后签订特别协定;

  (2)争端发生前所签条约中含有交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

  (3)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规约》“任择条款”(第36条第2项)。

  (4)实践中,国际法院还存在一种应诉管辖又译“授予法院的扩大管辖权”)制度,此制度也称“默示接受管辖原则”。它指的是当事国一方事先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择条款,争端发生后两国也没有签订特别协定,但一方当事国在国际法院起诉,被告国应诉,这样就构成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管辖的方式,国际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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