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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自考《法律专业公司法》辅导第十三章

更新时间:2013-04-09 13:55: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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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4月自考《法律专业公司法》辅导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

  一、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2、股东人数的复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4、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P.222多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有:1、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参加公司的收益分配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3、当公司增资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通常有优先认股权,以维持其在公司资本中的现有比例。P.235多

  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P.238

  人民币特种股有B股、H股之分。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H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P.238

  股份发行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 P.239

  股份设立发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P240

  股份的发行价格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及折价发行三种价格。P.242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P.243

  从各国关于董事会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基本特点是: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2、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P.252多

  二、简答题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基本特点。

  (1)金额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二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3)不可分性。(4)可转让性。

  2、简述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区别。

  (1)权利的依附程度不同。(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3)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国家股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期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办理将记名股票的转让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手续。(5)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属于变相减资、内幕交易和证券发行)。

  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1)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2)善管义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3)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4)民事赔偿责任。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题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上述六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简

  2、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2)条的限制。

  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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