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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17)

更新时间:2013-04-08 09:27: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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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识记]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一国的行为不应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2)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22. [识记]简述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对新国家、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2)分类

  从承认对象来划分,承认可分为国家承认、政府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和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几种。

  23. [识记]关于新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构成说持何观点?[200904单选]

  承认的构成说(又译“创设说”)认为,一个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4. [领会]国家承认或政府承认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对新国家承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政府承认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与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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