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15)
14. [领会]简述普遍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由于普遍管辖权突破了地域、国籍和利益保护这三种传统管辖的因素,因而它在国际法上历来受到严格的限制。
(1)属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某些犯罪,是被国际社会认为其行为的严重性非常之大以至于它们应该受到所有国家的管辖。
(2)一般来说,一国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者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辖权。
15. [识记]国家豁免的概念是什么?[201104案例分析题]
国家豁免另称“国家管辖豁免”、“主权豁免”(因国家豁免是以国家主权为根据的,故得此名)或“国家主权豁免”,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 [领会]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后者同意;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17. [领会]简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201004论述、201104案例]
一、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所谓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格言。
二、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三、到了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取了“有限豁免原则”或称“限制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做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两类:
1、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
2、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对这两类国家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
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并颁布了国内制定法。而长期以来,多数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原则。
四、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5年1月17日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
虽然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但它是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发展新的里程碑。《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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