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10)
◆[识记]简述国际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201004单选,201204简答]
答案:
一、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调整对象: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技巧:
一、国际法的概念简洁概括为一句话,考试时适当扩展:
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可通过串联答案要点的关键词进行记忆: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这两者的排列组合:A+A(国家之间),A+B(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B+B(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
◆[领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200904多选,200907单选,201007简答,201104单选,201104简答,201107单选,201107多选]
答案: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直接从1920年建立的国际联盟的《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照搬过来的。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
(1)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条约包括“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两种。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的规定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行为规则。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3)一般法律原则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的措辞“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以及该《规约》第9条关于法官的选举应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规定,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技巧: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可通过串联答案要点的关键词进行记忆:
条约(条约)的使用一旦形成习惯(国际习惯),就成为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了。
[领会]简述国际法的最初表现形式及其形成过程?[200807单选,200904单选,201004单选]
答案:
一、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初表现形式。
二、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一项习惯法规则的确立必须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
1、惯例,又称为“通例”,它来自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反复的和前后一致的实践,是国际习惯的基础。
2、法律确信,是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当查明了各国重复某一类似行为是出于法律义务的意识时,习惯法才能确立起来。
技巧:
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地位,可从理解的角度进行记忆:
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一直重复在做而形成习惯的事情,大家都会认为是合理的,因此就可以用来约束各个国家的行为,所以国际习惯就是国际法的最初表现形式。
二、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可通过串联答案要点的关键词进行记忆:
惯例只有经过法律确信,才能产生约束力,成为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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