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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自考《法律专业公司法》辅导第七章

更新时间:2013-04-07 15:15: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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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4月自考《法律专业公司法》辅导第七章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选择题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P.117

  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2、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P.121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3、程序法定性。P.123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P.124多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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