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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2)

更新时间:2013-04-03 11:05: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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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识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1)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识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一国若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

  (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

  (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

  (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

  (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8.[识记]为什么在没有“世界警察”和有普遍强制管辖权的“世界法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秩序?

  (1)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植根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两大利益之中。

  (2)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

  9.[识记]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0.[领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200904多选,200907单选,201104单选,201007简答,201104简答,201107单选,201107多选]

  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

  (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条约包括“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两种。

  (2)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3)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的措辞“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以及该《规约》第9条关于法官的选举应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规定,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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