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第十八章简答题要点
1、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①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②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犯罪主体必须是生产者与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立。生产者与销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证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
2、 简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数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本罪的走私对象是除前九种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 成立本罪要求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即走私货物、物品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具体内容,因走私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走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简述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②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③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④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非法的,却故意收受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司、企业、单位管理秩序的结果,却故意实施。
4、简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时,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时,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二是泄露该信息,使内幕信息处于使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状态。
(2)主体必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单位。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尚未公开而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明知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而泄露。
(4)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追诉。
5、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客观上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者不限于持卡人。③冒用他人信用卡。④恶意透支。
(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2)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故意实施。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4)成立本罪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其他严重情节则涉及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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