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刑法学模拟试题第五章:犯罪构成(3)
1.如果某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 )
2.只要某种行为只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一个或几个要件,该行为就符合犯罪构成,成立犯罪。 (× )
理由:犯罪构成要求主客观具有同一性。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如果某种犯罪行为只符合犯罪构成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要件,该行为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
3.犯罪客体即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 )
理由: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4.我国刑法分则是根据犯罪的一般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 )
理由:我国刑法分则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5.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
理由: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指一个人以不作为或消极的行为结果构成了一个通常以作为才能构成的犯罪行为;
6.“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
理由: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时才构成犯罪。
7.危害行为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 )
理由:危害结果固然是危害行为引起的,但不能认为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8.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构成结果加重犯。 (×)
理由:结果加重犯必须有刑法明文规定了结果加重刑,否则不是结果加重犯。
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和行为与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 )
理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
10.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
11.认定因果关系则基本上完成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 )
理由:认定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害结果,而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的主客观条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否侵犯了特定的客体等情况。
12.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基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此人仍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 )
理由:所谓辨认控制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辨认控制能力。
13.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准,而不是以侦查、控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
14.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不仅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也适用于教唆犯与帮助犯。 (×)
理由: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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