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第十一章简答题要点
1.简述管制的特点及肉容。
答: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 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四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简述拘役的特点及内容。
答: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l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l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执行。
答: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掌扣fff加剥亍玖冶枫利的期限改为3干以上l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4.简述有期徒刑的特点与内容。
答: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E1折抵刑期l日。 其三,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5.简述无期徒刑的特点与内容。
答: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八终身自由,卖行诬迫劳动改遭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正因为如此,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将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的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将较长的有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
(2)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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