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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五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2 09:24: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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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五章简答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的意义。

  答: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2.简述犯罪构成的要件。

  答: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3.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客观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危害结果的意义。

  答: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②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③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5.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之处和区别。

  答: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不抱希望的态度。但它们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心理态度,表现为:

  ⑴ 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清楚、肯定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较模糊,只是一种非现实可能性的认识。

  ⑵ 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

  ⑶ 两者的行为特征不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总是希望凭借或运用一些有利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6.简述犯罪目的的意义。

  答:(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响量刑。

  7.简述直接故意的内容。

  答: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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