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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十八章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13-03-20 09:12: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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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十八章名词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第十八章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6.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8.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1.集资诈骗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投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1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4.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5.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6.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7.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8.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9.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20.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1.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2.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4.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25.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以及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26.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27.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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