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第九章名词解释
第九章
1.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或者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数量。
2.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法益的犯罪。
3.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法益,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4.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5.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6.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7.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8.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的犯罪。
9.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10.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1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22.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12. 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
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
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 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13. 徐行犯:如果连续实施同一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和构成犯罪的,被认为是徐行犯。
1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
15.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16.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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