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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简答知识点(1)

更新时间:2013-03-14 08:57: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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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简答知识点:1―5

  1.法学的产生的条件的哪些?

  答: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2.我国的法学体系。(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2)法律史学,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3)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法、诉讼法学、法院检察组织法学、军事法学。(4)外国法学,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5)国际法学,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6)法与其他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司法统计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阐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具有指导意义。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

  (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5、社会调整的分类。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1)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2)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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