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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

更新时间:2013-03-12 09:08: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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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第十八章重点知识: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

  第一节法律职业

  [多选]法官、检察官、律师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法律职业主体。

  [单选]法官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有时被称为“法律的嘴巴”或“会说话的法律”。

  [单选]检察官是“国家正义的守护神”。

  第二节法律思维

  [名词解释]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

  [简答]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与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可以概括如下:

  (1)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

  (2)以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为基础。

  (3)受时限和职业责任的约束而进行的思考和判断,具有不完全性。

  (4)以法律上的“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

  (5)判断结果具有非此即彼的明确性。

  (6)法律思维具有经验性。

  第三节法律逻辑

  [名词解释]法律逻辑:是适用法律的逻辑,它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中,形成判断结论,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手段或方法论。

  [单选]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

  [单选]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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