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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考考生转考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1 12:36: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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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自考考生转考有关规定

各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考生在自治区内各盟市之间转考,若考生有2006年10月之前的考试合格课程,则需到当时考试所在盟市的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之后方可在网上继续报考。无2006年10月之前考试合格课程的考生无需办理转考手续,在我区网上报考期间(5月15日―5月24日;11月15日―24日),可直接选择自己要参加考试的盟市。
  2、 考生要办理往外省转考手续,可以在我区网上报考期间(5月15日―5月24日;11月15日―24日)在网上任选自己的合格课程自行办理手续并缴费(10元ㄍ科),但剩下的课程成绩自治区学籍库中予以注销,考生再回自治区考试,按新生报名。
  3、 考生从外省转到我区的,我区不再收取转考费,但考生要提醒转出省市的自考办开据《考生考籍转移通知单》时,认真核对考生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我区将转来考生的转考信息公布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考页面的“登录报名报考系统”模块中,考生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姓名登录确认转考信息。考生要特别注意,在我区申请毕业必须在我区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本专业50ㄇ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外省的论文答辩及实践课(包括英语听说课)成绩我区不予认可,需在我区重新报考;外省自行组织的考试课程(国家课程代码库中没有的课程)我区不予认可;外省批准的考生免考考试课程,我区不予认可,需在我区重新办理免考手续。
  4、 以前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自考生转考的相关规定中有关条款如与本通知相违背,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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