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知识点串讲:公司破产
第十一章 公 司 破 产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P 167-168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特征: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c.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d.司法介入性;
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P 168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P 168-169 2010.10……4
1、国家干预原则;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3、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的原则;
4、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第二节 破 产 界 限
一、破产界限的定义 P 170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使之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二、破产界限的规定 P 170――171
内容: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b.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全面欠缺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不能汽车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重整界限的规定 P 172
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P 173
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法院选任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 P 173-174
1、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
2、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P 174-175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P 175-176
1、权利: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2、义务:A.管理人的勤勉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即指破产管理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债务人事务的义务;忠实义务:是指管理人执行其职务应忠实尽力;
B.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第四节 破 产 债 权
一、破产债权的定义与特征 P 176-177
1、定义: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收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2、特征:a.破产债权是相对权;b.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c.破产债权必须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d.破产债权必须是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P 177-178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4、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6、票据追索权;
7、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a.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c.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利息;d.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e.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f.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g.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h.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照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P 178-179
1、申报书包括:a.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b.债权性质、数额;c.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步骤: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
B.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C.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会议 P 179-181
1、概念:债权人依照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2、会议召开:a.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B.法院认为必要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3、债权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得超过9人;
第五节 破 产 财 产
一、破产财产的定义和特征 P 181-182
1、概念:是指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2010.10……3
2、特征:
a.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
B.破产财产是由企业占有、管理或者为其所有的财产;
C.破产财产的构成有法律确定;
D.破产须是可工扣押的财产;
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P 182-184
1、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能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2008.10……3
申请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e.放弃债权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破产无效行为:是民法上无效行为制度的延伸,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照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2010.01……3
无效的行为:a.为躲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重视的债务。
3、取回权: 2009.01……4
4、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 2009.01……4
第六节 破 产 程 序 (转于自考365网 zikao 365.com)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P 184-187
1、破产申请
2、破产受理:时效:法院在15日内作出,延长最多15日;
效力:A.法院应负的义务:指定破产管理人;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公告;
B.破产企业的义务:不得无偿转让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如果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交,债务人得在法院通知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C.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的义务;
D.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清偿行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
E.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F.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
二、重整与和解 P 187-192
1、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2011.01……3 2009.10……3
A.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
B.重整期间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债务人财产与营业事务的处理权;关于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关于股权行使的限制;
C.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重整计划的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2、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2011.10……3 2011.01……3
和解的程序:和解申请的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通过及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 P 192
四、破产清算 P 192-195
1、破产财产的变价;目的是实现破产财产的同质化,即把破产财产变为货币;
方法为拍卖和变卖,主要为拍卖;
2、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费用;b.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c.普通破产债权;2008.10……4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4、破产财产的分配: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及债权分配;
特殊债权的清偿:a.附条件债权的清偿;b.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c.未决债权的清偿;
五、破产终结 P 195
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法律效力:a.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b.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c.破产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d.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六、追究分配 P 195-196
第七节 破产法律责任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P 196-198 2011.10……4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P 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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