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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第七章民事行为

更新时间:2012-11-15 09:20: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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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民事行为

  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本章重点掌握7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权利人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主体特征)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特征);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素特征);③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合法特征)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①尚未发生之事实;②能否发生不肯定;③合法的事实;④当事人约定的事项;⑤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3、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②两者的效力不同。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③两者确认无效的条件不同。前者只有当事人才能主张,后者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认定。④两者确认无效的程序不同。前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后者不待谁确认即是当然无效的。

  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①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②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待监护人的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单务行为有效;②无权代理行为(待无权代理中的本人的追认);③无权处分行为(待有处分权人的追认);④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待债权人的追认)。

  三、论述题

  1、(★)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一般成立条件和特别成立条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即所有的民事行为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即实施行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2)意思表示,即内心意思须表现于外部。(3)标的,即行为内容。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除具备一般要件后还需要的条件。如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所有的民事行为生效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标的合法、确定、可能。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成立要件中的要素项目都得合格,才能生效。标的合法应作扩张解释,即标的还须可能和确定。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些特殊民事行为生效除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的条件。如遗嘱行为除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处分遗产合法外,还得遗嘱人死亡。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和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不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有:①不得履行(尚未履行的);②返还财产(依无效行为取得对方财产的);③赔偿损失(在无效行为中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④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四、案例题

  案例: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95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问:(l)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答案:(1)商店与甲之间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2)法院可支持商店要求甲退货的主张。因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请求退货是行使撤销权的表现。但商店请求补足价款,是行使变更权(也是广义的撤销权),法院依法只能变更而不能撤销,这体现了法律对私法自治的干预的适度。(3)商店商店诉请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因为乙是善意的第三人,基于交易方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实际占有了该手机,依善意取得制度,他已经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相对应的概念是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表示为要件,而以法律规定的要件为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的判断应会做选择题,任何一个附条件的行为都一定是附积极的延缓条件、附消极的延缓条件、附积极的解除条件、附消极的解除条件之4种中的一种,一定要会判断。

  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鉴别也应会做选择题,关键看是否一定会发生,期限一定会发生,条件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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