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前练习试题(2)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5个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
1.1993年,作者甲与出版社乙就其作品W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自93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97年10月21日,甲又与丙出版社就作品W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并付诸实施。则[ ]
A.乙出版社对甲之作品W享有专有出版权;
B.丙出版社对甲之作品W也享有专有出版权;
C.甲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D.丙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E.甲丙均未侵犯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2.以下诸发明创造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有[ ]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
D.接受单位的委托作出的发明创造;
E.主要利用本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作出的发明创造。
3.“云雾飞”是一件注册商标,以下诸选项中,属于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方式的有[ ]
A.将“云雾飞”做成牌匾挂在公司正门上方;
B.在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有“云雾飞”的标记;
C.在公司员工的工作服上标有“云雾飞”的字样;
D.在公司一位业余作者创作的一首诗中,有这样两句:“黄山云雾飞,奇景天下绝”;
E.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云雾飞”商标于自己生产的商品上。
4.货源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虽然归类于工业产权,但与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相比,有其个性。它们包括[ ]
A.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B.不具有地域性; C.不具有时间性;
D.不具有创造性; E.不可转让性。
5.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有[ ]
A.《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世界版权公约》;
E.《专利合作条约》。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2.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3.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0分)
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
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ABCE;3.ABCE;4.ACE;5.ABCDE.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类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相应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之。
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非指知识产权中的每一类具体权利都具有这一特性。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就没有保护期的限制;又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可长可短;而原产地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2.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答: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是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而言的。具而言之,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著作权。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3.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答: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指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请求其通过法定程序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制度。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答: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0分)
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
答: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
(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
(5)相同的知识产品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只能由一个人一种知识产权,而相同的有形物则可由各自的主体享有各自独立的物权;
(6)知识产品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品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任何有形物均能产生相应的物权,不必由法律对其作直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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