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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

更新时间:2012-10-18 10:23: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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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

  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三、论述题

  1、(★)论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有: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一种财产关系;②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③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以经济利益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②是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而不是与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③是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2、(★)论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的性质可概括为4个方面: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为市场经济关系应具备三个要素,即确认市场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交易规则。正好民法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确认和保护主体的财产权利,确认交易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民法中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

  (2)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当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民法是其行为规范;当民事主体间发生民事纠纷时,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或民商事仲裁的裁判规范。

  (3)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为民事实体法。

  (4)民法是私法。私法是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相对应的词是公私。公法是规定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然应属于私法的范畴。但要注意,当今法律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私法中也常常会夹杂着一些公法规范。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2、诚实信用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是德国民法典时才确立,法男民法典时未确立。

  3、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为民法的核心原则。

  4、民法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除外的除外。

  5、民法可以类推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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