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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2年10月自考报名工作通知

更新时间:2012-08-29 09:26: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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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自学考试(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职高专、二学历考试定于10月20日至21日进行,现将此次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报考时间:

  报名报考时间定于8月28日至9月22日(周六、周日正常办公,9月10日不办公,考生可以正常网上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职高专采用网上报名。请各市(州)招考办务必将报名报考数据于9月24日前报送省考办信息管理科,数据上报省考办后不得更改。

  二、报名报考条件、地点和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可以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职高专的考生报名采用考生网上申请现场确认的模式,考生首先登陆吉林自考信息网,进入自考网上报名考生申请页面,新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选择报考科目,老考生直接通过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登陆后选择科目,确认信息无误后打印考《吉林省网上报名报考申请表》。考生需携带申请表到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现场交费确认报名、报考。高职高专、二学历考试报名报考资格仅限于已开设高职高专、二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全日制的在籍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新考生和未摄像的考生必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包括:①居民身份证;②军警人员证件;③未成年人的户口薄;④因居民身份证丢失,要有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到户口或身份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办办理报名报考确认手续。

  (二)助学单位完成网上报名后必须到助学所在地的地市级市(州)政府驻地的招考办办理集体交费确认报名参加考试。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省不接待外省新考生报名、报考。对于违规报名的考生和违规接待考生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省考办将依照《关于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补充规定》(吉考办字[2009]42号)文件规定对考生按违规处理,同时将撤销违反报名规定的县(市、区)招考办的自学考试考点资格。

  三、网上报名要求

  经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研究决定本次自考报考期间将全省统一启用网上报名系统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职高专的考生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网站进行报名、报考的个人信息填写、课程选择等操作。完成网上填报后考生需到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现场缴费确认报名、报考,网上报名分为网上信息填报和现场确认缴费两个阶段。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在考生报名过程中系统会对考生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细则如下,请广大考生提前核对报考信息,做好报考准备工作:

  1、我省自考老考生不能再次申请新的准考证号码,涉及高职院校社会互转的考生须由市(州)招考办统一汇总向省考办申请办理新考号,原考号作废成绩保留。

  2、新考生必须到县区考办现场照相,系统不接受其它任何来源的照片。

  3、每张考生申请表只针对一个专业。

  4、我省新生报考只能填报一张申请表(即一个专业),如有多个专业同时报考,需等到下次开考。

  5、老考生不限制专业数,但课程开考时间不能冲突。

  6、考生证件信息包含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多个类型,系统会对身份证类型做自动校验。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5位或18有效身份证字符,18位身份证号末位必须符合二代身份证的校验规则,身份证中的生日位必须与出生日期相符。其它类型的证件号码需要各县区考办人工审核。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更改信息后方可报考。涉及15位身份证号升位及18位身份证号码校验位错误的考生,由市(州)招考办可统一汇总提交电子文件到省考办进行更改,纸质材料由县(市、区)招考办或院校留存。

  7、考生完成网上申请后请及时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缴费,已确认考生达到考区最大考生容量上线后,其它未确认报名申请自动作废,考生需重新网上申请,并及时到所申请的县(市、区)招考办缴费确认。

  四、收费标准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自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综号[2012]8号,自考考务费收费标准为45元/生/科次。

  五、考务工作要求

  (一)2012年是我省全面实施《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键时期,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高度,努力平衡好加快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模和提升考试质量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在依法治考上下功夫,整肃考试的考风考纪。创造公平、公正、安全的考试环境,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良好的社会声誉,进一步树立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要特别重视和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做到万无一失,确保考试安全。要从政治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层面出发,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抓好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加强试卷保密室管理,落实试卷保密室24小时监控录像和公安值班制度,监督试题清点分发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试题保管及使用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落实,确保试卷存放运送过程的安全,严密各环节交接签字确认手续。各级招考办的主要负责人、各院校主管自考的领导是“试题安全保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试卷到达本单位后的安全保密工作负总责。

  (三)切实认真加强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择优选聘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监考人员培训和考核环节,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监考员奖惩制度,奖励严格执纪的监考人员。从法治和制度层面强化我省自考队伍建设,严密制度,规范管理,严肃纪律,坚决杜绝有考试工作人员参予的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对于发现的违纪舞弊事件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发布严肃考风考纪的“五个一律”认真查处,切实维护自学考试公平、公正,防范和杜绝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

  (四)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加强对考生的考前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明确告知考生哪些行为是违规、违纪的,如果违规、违纪将受到怎样的处理,做到教育在前,惩戒在后,倡导考生遵纪守法,鼓励考生诚信考试。

  (五)各级考试机构要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执行教育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规范程序,依法处理违规考生。各市(州)招考办对地理位置偏远和考试管理薄弱的县(区)考点、院校考点要加大考试期间的巡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替考和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集体舞弊的违纪行为,杜绝考试中出现有预谋、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

  (六)要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防范和打击在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等非法行为,切实维护考试的公平和秩序。一定要配备电子检测仪、屏蔽器和“作弊克”,并加强布控,同时加强监考人员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的技能培训。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在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启用电子监控巡查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教办字[2010]42号)要求,确保在考试期间全省考场实行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并确保与上级考试机构网络畅通。考试结束后,各市(州)招考办要负责对本地区的考场录像进行回放审查,对于发现的违纪舞弊行为要严格依照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的“33号令”严肃处理,并在11月10日前向省考办上报本地区通过审查考场录像回放确认的违纪舞弊考生信息,对于考试录像回放审查确认为不作为监考人员,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要有具体处理结果。保存有考场录像信息的硬盘要由市(州)招考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注意保密。

  六、其他未尽事宜待通过考试项目管理平台即时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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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请访问:自学考试频道    自学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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