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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备考复习资料(18)

更新时间:2012-08-28 09:44: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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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指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

  ★法律顾问的特征

  1、独立的法律地位

  2、平等的法律关系

  3、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具有明显的预防性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包括:发聘、应聘、协商、签订合同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遵守的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1、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2、顾问律师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聘请企业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促进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原则;全面维护聘请方合法权益原则;严格依法执业的原则;平等信任,不强加于人的原则;主动参与,积极指导的原则;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十九章 法律咨询和代书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法律咨询的特点:

  1、法律咨询内容的广泛性。

  2、法律咨询形式的多样性。

  3、法律咨询业务的经常性、普遍性。

  4、法律咨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律师事务所与咨询者之间一般没有合同关系。

  ★法律咨询的意义:

  1、法律咨询工作带有普通性、群众性和迫切性,能够为公民和法人排忧解难。

  2、通过法律咨询,可以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3、法律咨询工作是律师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也为律师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促使律师进一步深入钻研法学理论,丰富法律知识,对立法、司法工作也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4、法律咨询工作有利于全面锻炼律师,促使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增长才干。

  ★★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不予代书起诉状的几种情况

  1、凡属刑事公诉案件,不应代写起诉状。

  2、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起诉的后果,说服其息讼,不予代书。

  3、超过追诉时效的,不予代书。

  4、判决不准离婚或经人民法院调解不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或新的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不予代书。

  5、诉讼请求不合法或请求明显不合理,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当事人仍固执己见的,可以拒绝代书。

  ★几种常见的法律文书的写法

  (一)起诉状

  (二)上诉状

  (三)答辩状

  (四)申诉状

第三十章 涉外律师实务

  涉外律师实务,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师业务。

  ★所谓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律师法律服务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标的物在国外或境外。

  3、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存在于外国或境外。

  ★研究和开展涉外律师实务的意义。

  1、它可以促进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

  2、它可以使外商增强投资的安全感。

  3、它可以使外来的投资者、客商进一步了解大陆的开放政策和法律制度,了解一国两制的宏伟构想,进一步沟通中外工商企业家的联系,促进商贸活动。

  4、它可以促进招商引资。

  ★★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同等和对等原则

  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我国立法要求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信守的义务,即使条约与国内法律不同,也要适用该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一般来说,法律高于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又优于国内法律。

  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中国律师在涉外诉讼中也要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律师可以告知外国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翻译,但费用由外国当事人自己负担。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如果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而不能委托任何外国的律师代理其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如果外国当事人委托了外国律师,他只能作为中国律师的助手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和参与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送达方式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代理律师送达和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等方式。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30天。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的上诉期也为30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诉前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通过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涉外仲裁代理中的律师实务

  目前,我国已有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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