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三章串讲资料
第二十三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本章虽然篇幅较长,但在考试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本章的主要内容将在海商法中涉及,因此,我将本章的重点内容归纳成为以下基本问题,以便同学们学习。
一、海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渊源及特征
1.法律渊源: 1999年颁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2.海事诉讼的特征:
(1)对物诉讼性;
所谓的对物性就是在海事诉讼当中,如果一个原告要起诉一个被告,被告一方除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被告之外,还可以选择船舶作为被告。
(2)专门性;
(3)国际性。
二、海事诉讼的管辖
1.主管范围: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包括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执行案件。
2.海事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商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专属管辖一共有五种:不动产纠纷、遗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排污纠纷、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不受“实际联系地”的限制。
三、海事保全制度
1.海事行为保全:海事行为保全的表现形式为“海事强制令”,可以在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
2.海事财产保全:表现为“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在诉前提起,也可以在诉讼中提起。海事请求保全的典型方式为对船舶的扣押。扣押船舶的范围包括当事船舶和姊妹船。但是从事军事的、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不得扣押。在就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有关的海事请求,不能扣押姊妹船。船舶的扣押期为30日。扣押期届满后,如果被请求人提供担保,则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如果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则法院将拍卖船舶,保全船舶的拍卖款。
3.送达制度:
(1)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2)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3)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例如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四、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由扣押船舶的被请求人提出,目的在于确定担保的数额,以便解除对船舶的扣押,以防止船舶被拍卖。在海商法中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叫做海事限制责任。
海事限制责任就是在海上的航行过程当中,如果因为侵权或者合同纠纷而引起的赔偿时,作为侵权或者违约的一方,它的责任会受到一定限制的,并不是完全赔偿。在陆地上赔偿的原则是全面赔偿。如果给他人造成多大的损失就得有多大的赔偿。但是在海上,这个赔偿的数额是要受到限制的。
比如:甲船为乙货主运输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由于甲的船长没有合理的照顾货物,以致于到达目的地后,货物全部损坏。假设这些货物价值3千万美元。货物的总吨数是1千吨。假设海上的责任限制每吨货物最高价值是1万美元。甲船应向乙货主赔偿1千吨×1万/吨=1000万美元。
在刚才的案件当中,原告要起诉船东,要求他赔偿损失,同时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扣押了船东的船舶。扣押船舶是一种海上的财产保全的方式,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日后的执行。而执行的大小是实现判决的数额。虽然原告的损失额是3000万美元,但是由于存在着责任限制,其实船东最多需要赔偿1000万美元。判决数额≤1000万美元。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目的就是确定在这个案件当中赔偿的数额。
根据责任限制制度,有可能最大是多少?最终最大只是1000万美元,作为船东只需要向法院提供1000万美元的担保,这样就能最大限度保障原告的判决执行。这时法院就可以把这个船舶解除扣押了。
五、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目的在于去除可能依附于船舶之上的优先权。
在海商法当中有一个比较特别的制度,叫做船舶优先权。
海上救助就能产生船舶优先权。
例如:有一艘A船,它在海上救助B船。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被救助的船舶是需要向提供救援的船舶给付一定的救助费用的。假设救助费用是10万美元。如果船舶B没有把钱给船舶A,这样一来,在B船和A船之间产生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A船是救助费用的债权人,而B船是救助费用的债务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A船救助船舶就这10万美元的救助费用对B船本身就产生了一个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B船船东不向A船的船东支付10万美元的救助费用时,A船的船东可以申请法院拍卖B船,并且从B船的拍卖款当中,优先受偿救助费用。同时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依附于船舶。不管船舶转到哪个船东手上,优先权永远跟着船舶。所以在购买船舶的时候,作为买受方存在一个担忧,担心买的船舶是有一个优先权。因为优先权是无法通过登记查出来的。因为海上救助产生的优先权是无需登记的。
如何能够把优先权消除掉,如何能够使买方买的放心呢?
假设船东A把一艘船卖给了船B,这个船叫Mary.船东B在买船时查阅了海事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发现Mary号身上并没有抵押权,但船东B不知道Mary身上有没有优先权。于是船东B就询问船东A,Mary号身上有没有优先权。船东A向船东B承诺Mary号身上没有优先权。船东B可能不放心,于是船东B在买完船舶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的催告程序。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就会向社会发出公告。
公告:现在有一艘船叫做Mary,Mary号现在正在今年船舶优先权催告,谁认为自已对Mary号有优先权的请来法院申报权利,如果不来法院申报权利的,就视为放弃优先权。
法院在公告之后会产生两种结果:
第一种结果就是无人申报权利,这时法院就会推定Mary号身上没有优先权,法院就会做出一个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做出之后,Mary号身上的优先权不管原来是不是真的存在过,只要做出除权判决,优先权就会全部丧失,这时Mary号就是干干净净的船舶。
第二种结果如果有人进行申报权利,同时申报权利之后,如果船东B认为权利申报是存在问题的。法院就会终结优先权的催告程序,让船东B跟申报人围绕着优先权是否存在进行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
假如在这个诉讼当中,法院最终判决申报人具有优先权。这时船东A已经向船东B承诺过船舶没有优先权,但是法院如果最终判决申报人对这个船舶是具有优先权的。
这时,船东B可以以船A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船东A解除合同。这时船东B可以要求将船返还给船东A,同时船东A返还买船的船款,并且承担相应的损失。这个过程就是船舶优先权的催告程序。催告的申请人是船舶的买受方,同时催告的目的就是要消除船舶身上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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