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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招生资格

更新时间:2012-08-07 10:04: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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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关于北京市民办高校2012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告》,公布了北京地区今年具有招生资格的15所民办普通高校名单和具有招生资格的67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共82所。

  北京地区现有民办普通高校15所,其中北京城市学院为本科院校(兼有高职教育、研究生教育招生资格);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吉利大学、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等9所学校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等5所学校为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市教委要求,民办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均无学校组织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为教学内容。

  民办普通高校在国家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一致。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误导求学者。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应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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