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串讲资料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诉讼费用指当事人交给法院的费用,不包括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以及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为什么我们这么强调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在诉讼、审判结束之后那么诉讼费用可以由败诉一方支付,所以诉讼费用的范围、大小就决定了败诉一方所最终承受的费用的大小。换言之,在中国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用是不会由败诉一方承担的,胜诉一方仍然是由自己来支付自己的律师费。
为什么中国和其它国家不一样?比如说在美国、韩国、英国这些国家都规定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来支付的。为什么我们国家不是呢?因为我们国家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到目前为此还没有一个非常规范的作法,以至在律师收费方面他们会明显的高出国家所规定的标准,另外,在诉讼过程当中这个律师费当中还有一些比较隐性的项目,由于我们国家对律师费管理的不完善,所以由一方当事人来负担的话,很可能对这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在目前我们只是把一些法院监管比较方便的费用,就是交付给法院的那一部分费用视为诉讼费用,并规定这一部分费用是由败诉一方承担的。
二、交纳诉讼费用的理由
诉讼费用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解决国家的司法经费,二是防止当事人滥诉。
交纳诉讼费用有两个根据,第一根据国家的司法机关它的正常工作是需要一定的经费的,而这个经费的来源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以一个经济发达地区的中级法院来计算,一个经济发达的中级法院,一年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大概在5000万到1个亿之间,这么大的一笔费用,可以构成一个法院内部经费的主要来源,法院内部经费其实是很庞大的,一般来说一个中级法院有几百号的工作人员,这几百人平均第人一年要收3-5万元的工资,这样就有一两千万的工资要发放了;另外办公楼、空调、电灯、暖气都需要用电,要交电费。另外法院要配备很多的办公车辆,比如吉普车、小轿车、卡车等等。这些车辆要购买,并且要日常的维护,因此这么庞大的一笔费用就离不开当事人所交纳的费用。
第二个理由当事人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有助于防止当事人的滥诉。
在五、六年前,这个佳能公司曾经推出过一款打印机,型号为BJS,并且在售出时会送出一张光盘,光盘的封面是这个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赵薇,上面有一个对赵微的介绍,上面曾经写着赵薇曾经出访过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等,然后最后一个是中国台湾,很明显这么一个介绍违犯了政治常识,因为中国台湾是中国不要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地区,所以有一个消费者在购买了这个打印机之后,看到这么一段描述,他顿时向法院起诉了佳能公司,要求佳能公司向他赔偿13亿元。
法官问他为什么要佳能公司赔他13亿元,消费者就说因为他的行为损害了13亿中国人民的感情,我代表13亿人民起诉他,每人要他还一块钱,所以是13亿,法官说这个案件我可以受理,但是根据我们国家案件受理费的标准,13亿人的标的受理费应该是超过一千万的。
如果你有超过一千万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支付,将受理这个案件,消费者当然拿不出一千万,只能作罢了。这个案件是比较荒谬的,因为他的诉讼部分已经超过民法所给予他的应有的权利。所以说如果我们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打官司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很多当事人就会漫天要价。但是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支付诉讼费用,并且诉讼费用是根据诉讼标的挂钩的,诉讼标的越大诉讼费用越高,这时候当事人就会选择比较适当的诉讼请求,就会提出一些比较合理的诉讼主张,所以说诉讼费用的收取第二个根据就是防止当事人滥诉。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预交及其管理
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1.所谓诉讼费用的预交指的说的是一个程序在启动的时候,它会产生诉讼费用,这个费用虽然最终是由某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但在这个程序发动之出,这个费用应该由一方当事人先向法院预先支付,待诉讼结果产生后方决定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
有这么一个原则:谁发动了程序,谁就预先该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程序的发动者一般包括原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还有程序的申请人。比如说一审程序的发动人是原告,原告就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比如说保全程序,这个申请人就必须案件受理费。所以说谁发动了程序,谁就预先交费用,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2.在特殊情况下,诉讼费用无需预交: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这些原告的一方是程序的发动者,但是这些原告都是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经济比较困难。比如说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者,他正在追索医疗费用,他本人由于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经济上已经非常困难了,已经等着这个肇事者来赔偿,等到赔偿之后才有钱交医疗费。这时候让他预交案件受理费,很明显他承受不了,承受不了只能不打官司,所以对于那些经济上有困难又急需国家司法的救助的人不需要他们预交案件受理费。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些案件我们一般称为人数不确定代表诉讼,为什么人数不确定案件不需要交案件受理费,有两个理由:第一,由于起诉时人数并不确定,所以法院不能确定这个诉讼案件的总额,由于无法计算标的总额,所以法院也就没有了计算标的依据,因此无需当事人预交费用。第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一般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像我们所说的安徽种子案,数千名受到种子公司欺骗的农民,最后颗粒无收,他们就盼着等丰收时把粮食买掉行一点钱,来帮补家用,化肥钱、农药钱可以还清。但最一分钱也没有捞着,这时候他们只能够找这个种子公司赔偿。如果这时候法院让他们预交案件受理费,他们有可能交不起费,而无法诉讼。
二、诉讼费用的管理
1.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收缴分离。
2.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
从表面上看我们应该先学收取制度,但是从本质上看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决定了收取制度,所以我们的学习顺序应该先学使用和管理制度,再学习收取制度。
(1)以前民间有一个说法,凡是到了节日,春节将近的时候路上的交通民警会增加,警察会采取大规模的行动来对这些车辆进行罚款,人们说这些警察多罚了钱之后是为了当春节的奖金,这个说法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在以前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把这个钱罚完之后,这个钱是直接归罚款单位所有的。比如说哪个公安局罚钱就归哪个公安局所有,哪个派出所罚了钱就归哪个派出所所有,这样一来,这个罚款利益就跟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就挂钩了,机关为了多罚钱就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作法,比如说过分提高了执法标准,本来有关的行为口头警告就可以解决了,但是他们躲在一些暗处等到一些车辆违章之后才出现。这样一来他们的行为不是为了纠正违章,而是为了罚款,这样给他们的执法工作的效果会产生一个非常大的影响。
同样的道理,在法院内部,如果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全部归法院所有,法院的审判行为必然会跟诉讼之间产生了一个利益联系,对于一些案件受理费比较低但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法院可能就不想管了;而对一些诉讼标的比较大,案件受理费比较高,但是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法院就会非常想去管,并且在一些极端情况下面,法院可能到这些单位揽案。
比如说在前段时间,人民法院报就报道了有一些法院主动到一些企事业单位、一些银行表面上说为这个企事业单位、银行保驾护行,解决他们的法律纠纷,但实际上他们就是揽案,当他们把这些案件揽下来,由于这个案件是他们主动承揽的,并且收取了比较大的案件受理费,所以他们在审判的时候会不自觉的偏袒了原告方,如果说把案件受理费用、诉讼费用全部归法院所有,由法院随意来使用,就会使诉讼费用与法院之间形成了一种利益联系,这种利益联系是会影响法院审判的中立性的。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中立性,必须把钱和法院作一个分离,这个分离方法叫收支两条线,所谓收支两条线,他强调法院诉讼费用在收取完之后,这个钱是不进入法院的账户的,这个钱是直接上交给国库,具体来说是直接上交给地方财务。也就是说收是一条线由国家财政直接收取费用,然后法院根据每一年的办公费的预算,向国家的地方财政来申请拨款,然后地方财政经过审核,同意了法院拨款之后再把这个钱支给法院,因此收是一条线,支是一条线。这使得法院的经费和诉讼费用数额就区分开。换言之,如果一个法院一年的开支,应该是三千万,就算它收了三个亿,它也只能够得到三千万的拨款;如果它收了三百万,它仍然能得到三千万的拨款。法院与诉讼之间这个利益关系就被斩断了,所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是在最大保障了法院的中立性。
(2)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收缴分离。收缴分离是指诉讼费用,名义上是由法院收取的,但是当事人他人交纳对象并不是法院而是直接交纳到地方财政,为法院所开设的诉讼费用这个账户上面去,这个账户的名目是法院的诉讼费用,但是真正有权使用的是地方财政机关。现在我们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在法院立案之后,法院只会对当事人开具一个法院受理费通知书,然后让这个当事人拿这个通知书到有关的银行交费,这个银行收到这个钱后,会直接把这个钱放到财政帐户上面去,这个钱直接被财政收走了。从中不会有什么利益染指的,这样一种做法能保证收支两条线当中的收这条线。
其实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制度并不是司法机关所单独使用的制度。我们国家现在的行政机关也已经适用这个制度。比如说我们现在在马路上面,如果一个交警罚了一个驾驶员的钱,那个交警是不会在现场收取这个现金的,而只会给这个驾驶员开具一个交纳罚款通知书,由这个驾驶员拿这个通知书到银行去交钱,其实这个驾驶员在到银行交钱的时,实际上就是把这个钱交到了地方财政的帐户,其实在行政机关的执法当中也实现了收缴分离,目的也是为了收支两条线。如果没有收支两条线,后果是法院变成了一个利用司法权来营利的司法机关。但是有了收缴分离制度之后,法院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以中立态度来行使司法权国家机关。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所谓诉讼费用的负担指诉讼费用在判决作出之后究竟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最终承受。一般来说诉讼费用是由程序发动人来预交的。
比如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500万,这时候原告就应当向法院6万元钱的案件受理费,后来法院经过判决之后,原告胜诉,被告败诉。判决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同时法院会判决由败诉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这6万元应该由败诉一方承担。具体的作法法院并不会向原告退还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而是判决这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应该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换言之,被告应该向原告并不是500万还包括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506万元。
一、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败诉人负担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万元钱,并且预交案件受理费,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该赔偿原告1万元,原告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该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2.按比例负担原则;所谓按例负担有的案件当中并不是原告全胜被告全败,或者是原告全败被告全胜,可能是原被告双方各有胜负,这时候就必须按照他们的胜负比例来分配这个案件受理费。举个例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500万,他向法院预交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只应该向被告索要250元的债权,由于原告原来是主张500万的,等于说原告的500万当中有250万被法院所支持,还有250万是法院驳回的,这样一来原告所预交的6万元案件受理费就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3万由原告来支付,另外3万元由被告来负担,所以说所谓的按比例负担关键就是看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他最后获得的胜诉判决数额比例,这个比例在原、被告之间来分配。
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这里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离婚诉讼能为能适用败诉者来负担原则,肯定不行。比如丈夫起诉要和妻子离婚,妻子不同意离婚。经过法院审理之后,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应该离婚,这时候丈夫就胜诉了,妻子就败诉了。但是法院在审理当中发现,造成双方离婚的原因并不是妻子的原因,而在于丈夫一方的过错,这个丈夫平时是不管家庭,双方感情不合,这时候虽然丈夫胜诉了,但是他在伦理方面、道德方面却是需要被谴责的,如果案件受理费仍然要被告来负担,对于被告而言,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不能直接贯彻由败诉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由被告负担还是由原告负担。还是由原、被告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来共同负担。
4.原告负担:这里主要适用于原告撤诉的案件,撤诉指原告把一个不应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当中去,中途又不起诉这个案件了,这时候产生的诉讼费用当然由原告来承担了。根据国家民诉法的规定,如果原告在诉讼当中撤诉的,他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应该退回一半,毕竟法院没有作出判决,法院的工作只是做了一半。
5.协商负担:主要用于调解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用调解的方法结案,他们除了要调解、协商他们存在的主要债人债务之外,他们还应该对双方之间的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来作出裁定。
6.当事人自行负担:指错误地发动了程序当事人应该自行负担程序的费用。比如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还钱,原告提供一张证据,是一个欠条,欠条上面有被告的签名,被告认为这个签名是假的,并且申请法院对这个签名进行一个鉴定,结果发现签名是真的。这时候被告说这个签名是假的,并且他申请了签定,但鉴定结果与他的主张却是相矛盾的,这时候被告的行为是一个不当的诉讼行为。因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应该由他自行负担,他所预交的诉讼费用就不能够由对方承担,法院也不会给予退还。
二、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因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意味着上诉人败诉了,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来承担的原则,这时候上诉人自然应该承担上诉费用。
2.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判决。
比如说在一审当中原告主张被告让他支付人民币500万,并且原告向法院预交了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最终一审判决败诉被告胜诉,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支付500万元人民币相当的法院会判决原告所预交的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应该由原告负担,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作出了改判,一审当中的被告应该向一审当中的原告支付250万元人民币,这样一来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一半是正确的,另外一半是错误的,所以他在一审当中以及在上诉当中所交的两笔案件受理费,他就应该承担一半,而另外一半由对方来承担。换言之,一审当中有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二审当中有6万元的上诉费,有12万,有6万由原告承担,另外6万由被告承担。二审法院除了要改变一审判决之外,还应该改变一审法院中对于诉讼费用的判决。
3.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他们的调解内容除了是债权债务关系之外,还应该协商一审和二审中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如果谁不承担的话,就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裁定。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
1.再审案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再审的前提是生效判决却有错误,判决有错误则意味着法院有错误,那么法院的错误应该由法院自行纠正,所产生的费用自然不能由当事人负担,因此二审案件是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
2.再审改变原生效判决的,同时应当变更原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免交与司法救助
一、诉讼费用的免交
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事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两类: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我们先看一下选民资格案,选民资格案是特别程序当中的第一种案件,如果一个公民发现选民名单上面所记载的有错误,他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删除或者增加选民的名单,如果选取举委员会不同意,他们两方是可以进行诉讼的,从小的方面说选名资格案是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但从大的角度来说选民资格案是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因为只有合资格的选民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才是真正的代表,而只有一个真正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才能够真正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功能。这样一来才能使国家真正的兴旺和富强。
因此,选民资格案实际上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这个案件本身与公益相关,所以它的费用应该由公共来负担的。具体来讲应该由纳税人支付的税款当中来负担。而不应该由当事人单独来负担。所以对于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是不需要向法院支付费用的。
(2)再审的案件原则上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产生的,既然法院自己有错误,当然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该由当事人负担,但是再审案件并不是所有的都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特别的再审案件,仍然需要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如果再审的理由是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而发动再审,这种情况就需要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了。新证据是指在客观上,在原来的诉讼当中没有出现,而在原来判决生效之后才出现的证据。
有一个证人是诉讼当中的关键证人,但这个证人在原审诉讼当中这个证人被汽车撞伤了,被医生宣布为植物人,后来原审判决生效了。而这个植物人却奇迹般的苏醒过来,并且康复了,他又可以作为证人了,这时候,这个证人是从客观上新发现的,新出现的证据,所以他的出现会导致再审的发动,这时候就应该由享受再审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来预交,然后败诉一方来承担费用。
二、司法救助制度
对于那些法定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据,不能让当事人让交不上钱而远离司法正义,法院会对他们采取一些援助政策,所以其实这个所谓的司法救助,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有关案件本来是要交钱的,第二个是应该交钱的人交不起钱,生活困难。为了避免他们因为没有钱而远离司法的正义,只能够给他一些优惠政策,包括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交。
应当区分司法救助与司法援助。司法援助主要是由国家对于那些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由国家出资为当事人聘请律师或者由国家的公职律师义务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司法服务。
司法救助的对象,这些人肯定是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又必须得到法院的司法救助的人。对于这样的人法院会给他司法救助。
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减交诉讼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当事人应交费用的30%.比如说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支付1000元的诉讼费用,法院要减交,减交最少给他减到三百块钱,也就是这个当事人最多只要向法院交700元。法院对当事人的减交政策能够真正的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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