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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8)

更新时间:2011-12-15 08:55: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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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辩论原则$lesson$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应当有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原被告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来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原被告双方可以在法庭之内和法庭之外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得到法官的充分的听取,并成为法官的一个裁判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论原则的四项基本内容:

  一、通过立法确立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辩论权已经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个法定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的内容是全方位的,辩论的内容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如,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一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在法庭中,原告提出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曾经借了他一万元,而被告说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并且希望原告提出借据。围绕着有没有借过一万元的辩论,属于实体问题的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忽然发现主审法官是被告的亲戚,于是原告申请主审法官回避,而被告认为主审法官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根本不认识主审法官。于是原、被告就主审法官是否与被告有亲戚关系,主审法官是否回避展开辩论,这就是程序问题辩论。

  三、论的形式既可以口头的是,也可以是书面的。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向法院提交的一个答辩状,应是原被告答辩的第一回合,这不是用口头来完成,而是由书面方式完成的,就是一种书而的辩论。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用口头陈述了之外,律师可能向法官提交一份代理词,代理词当中详细的陈述了观点,原被告双方所提出的代理词也是辩论的内容,而辩论形式是书面形式。因此,辩论的形式是多样的。

  四、论原则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可分为以下这几个部分:

  一审的庭审部分;

  一审的判决部分;

  二审的立案部分;

  二审的审理部分;

  二审的判决部分以及案件有最终执行阶段。

  在上述的任何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充分的发表意见,展开激烈的辩论。

  第四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可以主张利益,也可以放弃利益。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特有的原则。而所存在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是个人利益的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二、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当事人本身就是利益主体,只有利益主体才能处分自己利益。而他人无权干涉利益主体的行为,通过这项内容要强调一点,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强权来强迫当事人进行权利处分行为。

  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而且往往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形式做出的。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起诉阶段,原告起诉,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起诉权,以及主张自己的债权。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放弃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撤诉,而在案件的最后执行阶段,原告双方仍然可以通过达成执行合解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处分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

  4.当事人行使处分原则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1)不能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2)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无论是公序良俗或是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处分原则的存在的根据是因为当事人处分的是私人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处分私人利益的时侵犯了公共利益,这就违背了给予处分权的初衷。所以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是可以的,但是绝不可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1.处分权要构成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只要处分行为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审判权要尊重处分权。如当事人的起诉和撤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或者终止审判权。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处分权并非绝对的,要接受审判权的监督,如果法官发现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违反法律的规定,则不会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1)尊重处分权;

  (2)法官应当充分行使阐明权,又称释明权,帮助当事人理解处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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