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6)
第四节 诉讼标的$lesson$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重点掌握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有形物;所有的民事案件均有诉讼标的,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标的物,
如: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这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指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买卖的房屋是诉讼标的物。
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这种单纯的离婚案件有诉讼标的――婚姻关系,因为本案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所以没有诉讼标的物。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经常听到一句法谚“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个案件在经过审判,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个案件再行提起诉讼。
但有个问题很关键,究竟有关的原告所提起的案件,与法院先前所做出裁判在案件之间是不是同一个案件,关键看诉讼标的是不是一样。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一样的,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是同一个案件;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一样,那么就不是同一个案件。根据传统学说,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根据传统上的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也就是以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来识别诉讼标的,会产生重复诉讼的问题。
例如:一个人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突然刹车,以至于这个人从汽车后排一下子滚到汽车前排,脑袋撞到了发动机的机盖上,被撞伤头,于是这个人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他进行赔偿。通过学习民法,他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可以以公交公司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也可以公交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假设现在原告选择是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诉讼之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一定数额金钱。后来原告又另外提起诉讼,以公交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按照诉讼标的传统的识别方法可以认为,两个案件当中所争议的标的是不一样的,这样就会产生重复诉讼,重复赔偿的问题。所以很多学者主张,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不应当采用以法律关系来识别的标准,而应当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以原告在诉讼当中的诉讼请求为标准来识别诉讼标的。
如:上面的第一个案件中,原告以侵权为由主张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人民币一万元;在第二个案件中,原告以公交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人民币一万元。不管是第一个案件还是第二个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都是一样的――因为他的头被撞伤,而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一万元。如果以诉讼标的的新学说,即以当事人在诉讼当中的请求作为识别标准的话,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完全相同的,至于第一起案件中的侵权法律关系和第二起案件中的违约法律关系只是作为诉讼标的理由而已。
新学说本身也有许多漏洞,由于无法解决这些漏洞,我国目前仍然采用诉讼标的识别的旧学说,即以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依据。如果法律关系是同一的,就是一个诉讼标的;如果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就算是不同的诉讼标的。
第五节 既判力
既判力是我国从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移植过来的名词。
一、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也不得做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既判力强调的是判决的确定力。也就是说一个判决一旦发生效力,就能形成法律秩序,当事人就算对判决不服,也不能够重新提起诉讼,更不能提出与判决想违背的其他主张。同时法院面对生效判决不能对有关事实和有关法律关系进行重复的审判。因此所谓的既判力在我国的通常表述“一事不再理”。
二、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1.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即“判决如下”后面的内容具有既判力。
法院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内容就是判决书的主文内容。而判决书主文内容之外的其它内容当事人和法院并不需要严格遵守。当事人在诉讼当中所提起的理由,法院裁判案件所适用的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如果当事人对法院所提出的理由不服,还可在其它诉讼中对此予以争辩。
2.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一个判决书在生效之后,判决书的效力究竟及于什么时间之前的案件,也就是在哪个时间点之前发生的事项受判决书的羁束,而在此时间点之后发生的事情不需要遵守判决。
例如:一辆大货车在公路上把一个行人撞伤,行人被送到医院,经抢救诊断为左臂粉碎性骨折,后来行人经过治疗出院之后,对大货车司机提起诉讼,要求司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过裁判之后根据原告左臂受伤的事实,要求大货车司机向原告承担医药费,以及一些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总共3万元。判决做出之后,双方根据既判力理论,都应当遵守关于3万元赔偿的判决。但在判决做出之后原告突然出现并发症,经医院检验,原告在被大货车撞伤后,其大脑内形成了血块,最终造成原告因脑淤血而死亡。根据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原告的近亲属可以另外提起诉讼要求货车司机进一步赔偿因为原告死亡而产生的进一步损失。
我国的老师和世界上的学者都认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判决作出时,也就是案件事实辩论终结时发生的事件是受既判力的羁束的。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所新发生的事项不受到既判力的羁束。因为在双方当事人法庭辩论之后,新发生的事实,法院是没有经过裁判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发生争辩,即这样的事实是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的,当然不受既判力的羁束,但是在这个时间点前发生的事实已经进行了争论,而法院已经进行审判,理所当然要受到既判力的羁束。所以在上面的案件中,原告因为并发症而死亡,原告的并发症的发生是在判决作出之后,即双方当事人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对于并发症是否存在,并发症造成什么影响,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辩论,而法院没有进行审判,因此有关的事实是未经审判的事实,那么原告在死亡之后,他的近亲属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事实进行审理,并且经过进一步审理要求被告承担进一步的损害赔偿责任。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法院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既判力,法院不能在一个案件进行裁判之后对这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当事人也不能在判决生效之后,对相同的案件重新提起诉讼,并且在其它的案件当中提出与生效判决相矛盾的主张。法官、法院和当事人是应当遵守既判力的主体,因此,法院和当事人就成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约束对象。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包括两种主体:一种是当事人。另一种是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与诉的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的理论,在考试中考核的内容很少。如果要考查,重点是诉权与诉的理论,在诉与诉权中重点考大家诉的分类,除此以外,其他四种基本理论一般不会考,但是对这些基本理论的学习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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