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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二章复习笔记

更新时间:2011-09-20 08:52: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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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lesson$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1.商业银行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是公司制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2.商业银行的业务分类(包括四类)

  传统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办理票据贴现;

  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金融服务性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私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多?简?论述)P23

  效益性原则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安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

  4.银行与可户关系的原则(简?论)P26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信用原则

  [论述]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最地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审批程序P30(了解)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形式是:

  第一, 公司的股东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 监事或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合规经营的机构

  第四,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五,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3.银行的监事会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银行的监事会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老师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5.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有总行才有法人的地位。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外进行营运是经过总行授权的,代表总行进行的市场经营行为,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由总行来承担。但是,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债务,如果债务数额过大时,最终由中行承担责任。

  6.银行高级人员的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犯罪: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B破产:曾担任过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D信用不好,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另: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1.贷款审查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2.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分为四种情况:法定利率(如人民币存款利率);差别利率(对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利率);优惠利率(对国家政策扶持的对象采取低于正常利率的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对流动资产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以内)

  3.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①资本充足率监管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以后的资产之比

  ②贷款余额的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流动性负债包括各项活期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及债券。

  所谓流动性: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的、正常的贷款需要的能力。

  ④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关系人贷款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所谓关系人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1.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2.抵押物处分期限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质押发放贷款时,就承担对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证书的保管义务。这些物品在隐含保管期间如果灭失或损毁的,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充实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4.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同业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议决定,完全由市场调节,中央银行不加任何干涉

  5.公平竞争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六节 商业银行财务宽机与监督管理

  1.会计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2.贷款呆帐:指银行贷款逾期后再超过1年以上的贷款

  呆帐准备金是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帐的准备金

  第七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1.接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是一项行政行为,是行政措施,而不是商业行为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银行的清算

  银行的法定清算程序是:

  支付清算的费用

  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

  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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