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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保险法》复习笔记第十二章

更新时间:2011-08-26 09:02: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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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章 人寿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人寿保险合同概念;人寿保险合同特征;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免除;人寿保险合同种类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概念;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赢得之人的合同。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3.人寿保险承保危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所承保的死亡保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大,死亡率越高;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有规律所循,生老病死,自然规律,每个人都会有;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单个人的危险,比较分散,不像财产保险一次巨灾损失巨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一般是3-30年,财产保险为不超过1年

  5.人寿保险一般不能代位求偿:除非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等的开支时,保险人赔付支付的医疗费后,可以代位求偿。

  三。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免除

  1.被保险人在合同未满的两年内自杀的。

  2.投保人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

  3.被保险人因犯罪致死的。

  四。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1.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以保险金给付方法分: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定期年金保险合同;即期年金保险合同;延期年金保险合同

  3.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分: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4.以被保险人的人数分: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五。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指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

  六。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

  2.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

  3.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4.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限内意外事故而伤残的。

  5.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的。

  除外责任:

  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的严重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故意隐瞒,且事后被保险人的死亡因所隐瞒的病情复发所引起的。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不满两年内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

  4.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伤残的。

  5.被保险人因战争或军事行为所致死亡的。

  七。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指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成员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时,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八。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负责死亡和残废在一年期定期的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或残废的,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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