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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一章

更新时间:2011-07-08 14:06: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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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法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有时也称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

  有时也称附属公司,它被母公司控制了多数股权或投票权。

  3、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

  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多数情况下是指股份年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3、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责任有限原则

  二、股权保护原则

  三、管理科学原则

  四、交易安全原则

  五、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

  第六节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一、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

  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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