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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自考《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复习笔记(3)

更新时间:2011-06-15 13:22: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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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劳动合同的种类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按有效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同――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全日制用工合同――是传统的用工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日为工作时间单位,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而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

  22. 能够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领导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定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23.劳动合同的作用(简答)

  1、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2、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和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3、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2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与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区别

  全日制用工合同社会传统的用工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日为工作时间单位,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而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特别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日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则不能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而全日制用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非全日制用工故意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7、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可以约定试用期

  25.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原则

  1、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

  4、协商一致

  5、诚实信用

  26.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7.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28.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期限和工资的法律规定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来的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是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者这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9.服务期、竞业限制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1、服务期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者违法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中仅限于对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进入与原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自己生产,经验与原任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限制性行为

  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权利: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义务: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0. 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的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无效程度分类,分为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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