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学考试语言学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 语言和语言学 $lesson$
1. 为什么语言和种族没有必然联系
答:语言能力和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有关,但语言不是一种生理现象,也不是一种心理现象,不是遗传的,而是一种社会现象。语言完全是在一种语言环境中后天获得的,所以语言和种族没有必然联系。
2. 简答语言符号的特点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答:(1)符号和语言,“能指”和“所指”。能指是能够指称某种意义的成分,所指是给符号所指的意义内容创制了一个专门术语。(2)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符号的物质实体和表示的意义之间没有必然的理据关系,语言符号的物质实体和表示的意义之间也没有必然的理据关系,完全是任意的,约定俗成的。(3)语言符号的强制性和可变性。在同一社会、同一时代,对使用同一种语言的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是强制性的,而语言又是发展变化着的。(4)语言符号的离散特性和线性特性。话只能一个字一个字,一句话一句话地说,因此语言符号是离散的,而且在时间这根轴上是成线性排列的。
3. 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的关系
答:组合关系体现在一个语言单位和前一个语言单位或后一个语言单位,或和前后两个语言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横向关系。聚合关系是在组合的某一个位置上能够相互替换,有共同的特点,故能聚合归类。组合是横向的结构关系,聚合是归类规则,有了组合、聚合关系,便展现出了整个语言平面,聚合关系是组合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或者说是从组合关系中分析出来的,而组合关系又表现为聚合类的线性序列。所以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是有机地统一,不可分割。
4. 解释“符号”
答:符号指根据社会的约定俗成使用某种特定的物质实体来表示某种特定的意义而形成的实体和意义的结合体。
5. 解释“语言”
答:语言是言语活动中同一社会群体共同掌握的,有规律可循而又成系统的那一部分,语言是均质的,是言语活动中的社会部分。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鲜明的地区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6. 口语和书面语的关系
答:语言的客观存在形式首先是口语,第二种客观存在形式,是书面语。书面语是在口语的基础上产生的,口语是第一性的,书面语是第二性的。书面语是经过加工、提炼和发展了的口语的书面形式。口语和书面语中基本的语言成分也就是基本的语汇和语法结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基本一致的。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7. 语言与言语的区别
答:语言是言语活动中同一社会群体共同掌握的、有规律可循而又成系统的那一部分;而含有个人要素或个人杂质的说话行为和说出来的话只能属于言语。
8. 解释“普通语言学”
答:语言学界把研究人类社会的语言这种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称为普通语言学。它以一般语言学为研究对象,探索各种语言所共有的特性、共同的规律、结构上的共同特点和一般原理。
9. 解释“应用语言学”
答:把语言学的理论和具体成果用来为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某个领域服务,这是广义的应用语言学;狭义的应用语言学指专门研究语言教学中的理论和方法。
10. 解释“传统语言学”
答:一般泛指20世纪以前的语言学,特别是指索绪尔开创的结构主义语言学以前的语言学。
11. 解释“内部语言”
答:第一,内部语言是语言的一种形式;第二,内部语言的交际对象是说话者本人,且没有出声。因此,内部语言是没有说出口的内心的话。
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
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在古代罗马私法中称其为亲属法。当代各国有称为亲属法的,如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有称为婚姻家庭法的,如原苏联各联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典,有仅称为家庭法的,如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现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法典。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由不同名称的单行法组成。
一般说来,亲属法调整的范围是稍广于婚姻家庭法的,除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要内容外,还有一些不属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我国的《婚姻法》就其内容而言,是一部婚姻家庭法,只是其中的家庭法规范比较简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的领域中,婚姻家庭法一词有各种不同的涵义,如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纯粹的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等。
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多见于诸法合体的古代法,其中有许多刑事法律规范。近现代的婚姻家庭法是纯粹的婚姻家庭法,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
从罗马法到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均被认为是民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作为民法典的一编,英美法系国家各种调整婚姻家庭的单行法也是被归类于民法的。十月革命后苏联首创以婚姻家庭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立法例,后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究竟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过去是有歧见的。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有关调整对象的规定,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我们认为:婚姻家庭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民法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成部分。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应当面向全部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不能仅以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为限。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概念的表述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是就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的,而不是仅就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
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婚姻家庭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通过规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其调整作用的。这是婚姻家庭法特有的调整方法。这与其他法律中的调整方法有明显区别。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
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说来:
在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的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毋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可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调整。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一)亲属
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网络极为广泛。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
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妻族(或称妻党)原来也列为外亲,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唐、宋时代。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类,在礼与律中确立了宗亲、外亲、妻亲三分法的体制。
关于配偶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的地位,由于来归之妇已列入宗亲,故毋须将其另列一类。出嫁从夫,妻是夫方宗族的成员,夫之族即妻之族,只有在婚姻离异后,妻才脱离夫之族回归父之族。
近现代以来,从清末到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民律草案中均将夫妻单独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后来随着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的问世,才按照近现代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将宗亲改为不包括配偶的血亲。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一)意义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结婚是一种创设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一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专门规定。
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如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当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用要式婚制。如有的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人举行公开仪式并有证人在场证明等。在我国历来是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的。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等。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适用于实质要件。从广义上来说,也可将形式要件称为必备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有时仅具有相对的含义。例如,可将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亦可将重婚作为禁止条件(婚姻障碍)。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公益要件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如禁止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如结婚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适用于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的国家)等。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以违反公益要件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以违反私益要件为婚姻得撤销的原因。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结婚制度是个体婚制的产物,它在历史上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变化。
(一)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
这里早期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当时主要有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等。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其中,掠夺婚、赠与婚可称为无偿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可称为有偿婚。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这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纳采”反映男家遣媒人携带礼品赴女家提亲。“问名”指男家遣媒人查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及女子生母的姓名,以备占卜。“纳吉”是指男家在此项婚事卜得吉兆后告知女家,以示庆贺。“纳吉”亦称文定,一般均在此时写立婚书。“纳征”指男家向女家交付聘财。女家收纳聘财后,婚约即告成立。“请期”指男家向女家请以完婚之期;在男家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形下,往往沦为“告期”。“亲迎”指完婚之日男家往女家迎娶,迎归后行“合卺”之礼以示成妻。
此外,女子嫁入夫家后还须行成妇之礼。经“庙见”后,始得成为夫方宗族的成员。“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登于祢,成妇之义也。”如果女子未经庙见而死,只能“归葬于女氏之党”。
“六礼”之制历代数有变迁,后世不及早期严格,渐有简化之势。宋代改“六礼”为四,即“纳采”、“纳吉”、“纳征”、“亲迎”。<朱子家礼)中将“纳吉”并入“纳征”。元代增“议婚”一项。明、清时期基本上沿用(朱子家礼)。历代的户婚律均以写立婚书、收受聘财为定婚条件。在实际生活中,王公、高官等上层人物多行古礼,庶民百姓的嫁娶程序则较为简略。
(三)古代各国的宗教婚
宗教婚盛行于古代各国,许多宗教经典都有关于结婚方式的要求。市民法上的共食婚便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印度教的(摩奴法典)规定了八种结婚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种姓的人。其中类似买卖婚姻的,被称为阿修罗的结婚方式。按照伊斯兰的教义,结婚是穆斯林应尽的宗教义务,但不得与异教徒结婚。结婚以前,男方须向女方之父交送“麦尔”或“沙对”。成婚之日,举行由阿訇主持的宗教仪式。
欧洲中世纪是基督教的全盛时期。许多国家以基督教为国教。按照寺院法对形式要件的要求而成立的宗教婚,是当时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结婚被视为七项圣典(亦称宣誓圣礼)之一。结婚须向当地教会申请,事先经教会公告。婚礼由神职人员主持,当事人须宣誓并接受神职人员的祝福。中世纪以后,基督教的宗教婚逐渐为民事婚所取代,但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在结婚方式上,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兰(即今之荷兰)。所谓选择民事婚,是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经上述两种方式而成立的婚姻均为有效。1787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也在敕令中肯定了选择民事婚制度。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的宪法指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此后,欧洲各国在立法上相继进行了结婚方式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渐进的。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共诺婚制的确立,民事婚成为普遍通行的结婚方式。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共诺婚,在价值观上是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原则相一致的,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基础的。婚姻既为契约,当然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条件。这同无视或漠视当事人结婚自由的古代婚姻相比较,无疑是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自愿并不能消除社会条件对结婚自由的限制。
20世纪以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对结婚法作了修改,法定的结婚方式趋于简化。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均以依法办理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五)中国百年来结婚方式的演变
中国结婚法的近代化始于20世纪之初。清朝末年和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期制定的民律草案,既有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制度包括结婚方式的模仿和借鉴,又有对本国旧制的沿袭。由于均未施行,北洋军阀时期对结婚的法律调整,仍然是以《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当时的大理院还作过解释和判例,如订婚须写立婚书,依礼聘娶,结婚须有合法的主婚人主婚等,使传统的结婚方式得以延续。1930年公布、1931年施行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以仪式婚为法定的结婚方式,结婚须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二人以上之证人证明。实际生活中传统的聘娶婚仍然流行,只是在方式、程序上有所简化。
中国的新民主义婚姻制度发端于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当时婚姻制度的改革也包括结婚方式的改革。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婚姻条例均规定,男女结婚须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以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这种首创的结婚登记制度,在建国后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结婚当事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此作为结婚的法定方式。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原内务部和民政部在不同时期都颁行了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第五章 语义
1. 简答语言的理性意义和非理性意义
答:语言是交流思想和感情的工具,语义也就必然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即一是思想,就是所谓的“理性意义”,二是情感,就是所谓的“非理性意义”。理性意义也叫逻辑意义或指称意义,是对主客观世界的认识。在词语平面上,它是与概念相联系的那一部分语义,在句子平面上它是与判断和推理相联系的那一部分语义。理性意义是语义的基本要素。非理性意义是说话人的主观情绪、态度以及语体风格等方面的内容,它一般总是附着在特定的理性意义之上。
2. 解释“语义”
答:语义是同语言形式结合在一起的意义,同语言形式的结合是语义的基本特征。
3. 解释“语言意义”
答:语言意义是一般的、稳定的意义,是语言形式本身表达的意义。
4. 解释“语境意义”
答:语境意义是个别的、临时的意义,是语言形式在特定的交际场合、知识背景等语境音素作用下所表达的意义。
5. 解释“词义”
答:词义是同词的语音形式结合在一起的人们对一定对象的概括反映和主观态度。
6. 解释“词的理性意义”
答:同词的语音形式结合在一起时,对一定对象的区别性特征的认识就是词的理性意义。
7. 解释“义素”
答:义素是从义项中分析得到的词义的语义特征。
8. 解释“义项”
答:义项是词典释义的最小单位,是从词语的各种用例中概括出来的共同的、一般的、稳定的意义。
9. 简答义素和语素之间的区别
答:义素和语素不是同一个概念,它们是两种性质上根本不同的单位。义素是对一个词的语义特征进行分析后所得到的最小语义单位;语素则是最小的音义结合体。义素是一种从理论上分析出来的语义单位,就不是一种自然语言的单位,义素不直接与语音相结合。语素不仅有一定的意义而且有一定的读音,是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到的自然语言的单位。
10. 简答义素和义项之间的关系
答:一个词可以同时有几个理性意义,其中一个意义在语言学上叫一个义项。现代语义学把分析音位的区别特征原理用于词义分析,把义项进一步分析为若干语义特征,这些语义特征就是义素。
11. 简答词的通俗意义和科学意义的区别
答:词的理性意义由于概括深度上的差别而分为两类:一种是人们对事物所具有的一组非本质特征的反映,这种词的理性意义可以称之为“通俗意义”;另一种是人们对事物的本质特征的反映,这种词的理性意义可以称之为“科学意义”。
12. 简答义素分析的作用
答:义素研究在语义研究和语法研究中被广泛使用,在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义素分析可以清楚间接地说明词义的结构,便于比较词义之间的异同,揭示近义词、反义词等词义关系,有利于词义的研究、学习和掌握。(2)义素分析有助于说明词语组合的语义条件。
13. 解释“单义词”
答:单义词即一个词的意义可以概括反映一类现象,单义词只有一个义项。
14. 解释“多义词”
答:多义词即一个词的意义可以概括反映相互关联的几类对象,也就是包含几个互相联系的义项。
15. 解释“本义”
答:多义词的多个义项中,最初的那个意义叫本义。
16. 解释“引申义”
答:由本义直接或间接衍生出来的意义。
17. 解释“同义词”
答:同义词指一种语言或方言中意义相同或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
18. 解释“反义词”
答:反义词指一种语言或方言中意义相反或相对的两个词。
19. 解释“上位词、下位词”
答:语言中有些词所代表的范围大,有些词所代表的范围小,如果后者所代表的事物可以完全包容在前者所代表的事物范围内,那么它们之间就具有上下位关系。其中所代表的范围大的词叫上位词,所代表的事物范围小的词叫下位词。
20. 简答多义词和同音词的关系
答:多义词和同音词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以一个语音形式来表示多个意义。区别在于:多义词的各个意义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同音词的意义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多义词是一个词兼有几个互相联系的意义,是词义的一种聚合方式,而同音词则是两个或几个不同的词,与词义的聚合没有直接的关系。
21. 为什么多义词在交际中一般不会造成歧义
答:一个词虽然可以有几个意义,但在使用中一般不会产生歧义。(1)词语总是在一定的上下文中使用的,特定的上下文会使多义词只体现一个意义;(2)人们的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环境中发生的,特定的交际环境也可以使多义词只体现一个意义。
22. 简答近义词之间的差别
答:(1)词的理性意义。有的近义词词义所概括反映的对象只是基本相同,但它们所指的范围不完全重合。有的近义词的词义所概括的对象虽然相同,但在强调的重点、方面或达到的程度都有所不同。(2)词的非理性意义,即附加色彩。有些是感情色彩不同;有些是语体色彩不同。
23. 简答语义场的层次性和系统性
答:层次性是语义场的一个显著特点,事物本身的分类是有层次的,因而反映事物类别的语义场也就形成了有层次的结构,若干较小的语义场可以集合成较大的语义场,若干较大的语义场可以集合成更大的语义场。系统性也是语义场的一个重要特点。一个语义场就是一个局部的语义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类属义划定的意义领域,被划分为若干块并分配给不同的词语,这些词语以一种互补的方式来对同一意义领域进行反映。系统中某个词语的意义会受到系统中其他词语的制约,系统中某个词义的变化或词语数量的增减,会导致意义领域的重新划分和分配,从而引起系统中其他词义的变化。语义场的系统性的特点反映出语言的词汇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24. 解释“关系意义”
答:词语在组合时都要形成一定的结构关系,由这些结构关系所赋予的意义就叫做关系意义,包括语法关系意义和语义关系意义。
25. 解释“语气意义”
答:反映说话人使用句子的目的和说话人情绪的意义,包括陈述、疑问、祈使、感叹等不同的意义。
26. 解释“述谓结构”
答:从语义结构上看,一个句子包括“情态”和“命题”两部分,情态包括时态、语态、语气等方面的意义,情态以外的部分即命题。一个命题在语义结构上可进一步分析为一个“述谓结构”。一个述谓结构由一个“谓词”和若干个“变元”组成,谓词一般就是句子中的谓语动词或形容词,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核心成分。
27. 解释“语义指向”
答:句子某个成分在语义上指向哪儿,或者说同哪个成分或哪些成分发生语义联系,就是这个成分的语义指向。
28. 解释“歧义”
答:歧义是指同一形式的语言符号序列可能表达不同意义的现象。
29. 解释“变元”
答:变元又称“题元”、“项”等,是与谓词有直接关系并受谓词支配的语义成分。变元一般都是名词性的词语,在句子中经常充当主语或宾语。
30. 解释“语义角色”
答:根据谓词和变元之间不同的关系,可以把变元分为若干个类型,这种变元的类型一般称之为“语义角色”。常见的语义角色有施事、受事、与事、工具、结果、处所等。
31. 解释“蕴含”
答:蕴含是句义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就话语本身所表达的意义而言,如果有句义甲就必然有句义乙,就说甲蕴含乙。在一般情况下,蕴含的规律是含有下位概念或局部概念的句义蕴含有上位概念或整体概念的句义,而不是相反。这种蕴含关系通常可以从句子本身的意义推知,而不必以来特殊的背景关系。用公式表示为甲乙。
32. 解释“预设”
答:预设是句义之间的一种关系,预设是就话语本身表达的意义而言的,有句义甲就必然有句义乙。蕴含包含在句子的断言范围内,是句子的基本信息;预设不在句子的断言范围内,是句子的背景信息,用公式表示为甲乙。
33. 为什么谓词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核心地位
答:一个述谓结构可以有多少变元以及可以有何种性质的变元,都是由谓词的语义决定的。因为谓词语义规定了述谓结构的内容,从而也就规定了句子的语义框架,有了这个语义框架,在用符合谓词语义要求的变元把这个框架填满,就产生了句子的命题。因此,在述谓结构中,谓词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核心成分。
第六章 文字
1. 解释“字符”
答:字符即文字符号,是文字的最基本的单位,是直接跟某种语言单位相联系的符号。
2. 解释“他源文字”
答:他源文字是在已有的别的文字的基础上创制的文字。
3. 解释“复合字符”
答:复合字符是由单纯字符组合而成或由单纯字符和复合字符再组合而成的字符。
4. 解释“表意文字”
答:表意文字即全部字符都是意符的文字。
5. 解释“意音文字”
答:意音文字即一部分是意符,一部分是音符的文字。
6. 所有的书写符号都是文字吗
答:文字是用来书写某一种语言单位的符号,如果不是用来书写某一种语言单位的符号,即使表示一定意义,也不是文字。如红绿灯不直接与哪个语言单位对应,所以是一种符号,但不是语言符号,因而也不是文字。旗语、莫尔斯电报代码则不同,它们直接代表文字符号,可以说是文字的符号,所以是语言的符号。
7. 什么是文字的作用
答:文字的作用可以从三方面来认识:(1)从交际层次看,文字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它克服了语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扩大和完善了语言的交际功能。(2)从文化遗产和科学知识层次来看,文字是人们积累文化遗产和传播科学知识的媒介。(3)从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看,文字的产生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
8. 现代汉语中的“文字”含有那些义项
答:(1)书写或记录评议的符号,也说“字”或“字母”。如汉字,英文字母。(2)语言的书面形式或书面语,如中文、英文等。(3)文章(多指形式方面)。
9. 解释“楔形文字”
答:楔形文字是公元前4000多年前,苏美尔民族用芦管在泥版上“压印”出来的文字。它们的笔道像一个个楔子,所以后人就叫这种文字为楔形文字。楔形文字是一种词语文字,同时也是意音文字。
10. 简答“文字的创制”含义
答:文字的创制指现代社会里为没有文字的语言创制文字,特别是政府或语言学家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创制文字,不涉及历史上各种民族语言的文字的创制过程。
11. 简答文字改革的类型有哪些情况
答:文字改革的类型有三种情况:(1)整个文字类型和字符类型不变,只是对正字法的个别规则和个别字符进行调整。(2)整个文字类型不变,但是字符类型变了,如1928年土耳其进行的文字改革,几个月内,用拉丁字母拼写的新土耳其文全面替代了用阿拉伯字母拼写的旧土耳其文。(3)整个文字类型和字符类型都变了。如越南原来使用汉字作为他们的表意文字,现在改用拉丁字母的表音文字。
第七章 语言和社会
第一节 语言的起源和发展
一、语言的起源
1、研究语言起源问题的目的在于探索人类是怎样在其进化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创造了语言,是如何实现从没有语言到能够开口说话的历史性跨越的。
2.研究语言起源问题包含两个不同的问题:
(1)语言产生的条件问题,即语言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
(2)人类语言的前身问题,即人类语言是从什么交际手段发展而来的。
3.关于语言的起源,大致可以分为神授说和人创说两种。
4、“神授说”的内容及评价:
(1)概念:认为语言是上帝或神赐予人类的学说。
(2)代表观点:①印度婆罗门教《吠陀》中:语言是神赐予人类的一种特殊能力。②基督教《圣经》中:耶和华创造了亚当,亚当创造了语言。③我国苗族传说:山神创造了人,并传授了语言。
(3)实质:在当时科学文化水平极其低下的条件下,人们无法解释语言这种奇妙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因此只得归之于神的恩赐。
5、“人创说”的内容及评价:
(1)概念:认为语言是人自己创造的,不是上帝或神赐予的。
(2)代表观点:
①摹声说:语言起源于人类对外界各种声音的摹仿。这种观点只能解释摹声词的产生,无法说明人类语言的起源问题。
②社会契约说:语言起源于人们的彼此约定。这种观点注意到了语言的社会属性和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但无法解释没有语言的情况下人们是如何彼此约定的。
③手势说:在人类使用有声语言之前曾经历过-个手势语言的阶段,这种观点无法解释手势语言是如何发展为有声语言的。
④感叹说:人类的有声语言是从抒发感情的各种叫喊声演变来的。这种观点无法解释叹词是如何发展成具有理性意义的其他词语的。
⑤劳动叫喊说:人类的有声语言从人的劳动叫喊声发展而来。这种观点注意到语言起源和劳动的关系,但无法解释劳动号子是如何发展为语言的。
(3)实质都是主观思辨的产生,缺乏科学的依据。
6.恩格斯关于语言起源的观点:恩格斯说:“语言是从劳动中并和劳动-起产生的……”劳动提出了产生语言的社会需要;为语言的产生提供了心理和生理上的条件。劳动也改善了原始人的发音器官,为语言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生理条件。应该说恩格斯对语言起源问题的论述已经相当全面了。
7.与语言起源有关的现代科学研究:
(1)研究的领域涉及动物学、古人类学、心理学等方面,在这些基础上形成了现代对语言起源问题的新认识。
(2)经实验,黑猩猩没有像人类一样的喉头和大脑结构,因此它不能像人一样的说话。
(3)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晚期智人已经具备了产生语言的能力。
(4)语言的起源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
①人类的思维能力要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②人类要具备一定的生理条件。
③人类社会有了产生语言的必要。
(5)声音不受距离、光线的限制,不妨碍肢体劳作的优点使人类最终选择了有声语言。
8.语言的起源为什么必须具备心理、生理和社会三个方面的条件:
(1)心理条件:人类的思维能力要发展到一定水平,应该能够对客观世界的事物进行分类和概括,并具有一定的记忆和想象、判断和推理的能力,只有具备了这种心理条件,才有可能产生语言。
(2)生理条件:人类的喉头和口腔声道必须进化到能够发出清晰的声音,才有可能产生有声语言。
(3)社会条件: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到“彼此间有些什么非说不可的地步了”,具备了这样的社会条件,才有必要产生语言。语言起源的这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而创造这三个条件的是人类的劳动。
二 语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1.从严格意义上说,发展和演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展是一个从简单到丰富,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演变只是一个单纯的变化过程,这种变化并不一定是从简单到丰富,从低级到高级。
2、语言的发展演变体现在哪些方面:语言的发展演变在语音、语汇、语义和语法等语言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中缓慢地进行着。
3、语言演变的例子:
(1)语言演变使英文单词的拼写法和实际读音发生了偏差。
(2)用现代语音读中国古诗,有韵律不合的现象。
(3)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存在语音差异。
4.语汇、语义和语法的发展演变通过古今语言及不同时期语言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
(1)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使词汇日益丰富。
(2)语义的发展演变在词义指称范围的扩大、缩小上表现明显。
(3)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语法的发展演变。
5.语言发展演变的原因:
(1)语言依存于社会,社会交际活动的需要是语言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2)社会的进步推动社会的发展。
(3)社会的分化和统一推动语言的发展演变。
(4)社会之间的接触也会推动语言的发展演变。
(5)从根本上讲,语言的存在和发展是受社会制约的,社会交际的需要是语言存在发展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意味着一种语言中的每一项具体演变和发展都有其直接的社会根源。有些语言的演变现象要从语言中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中去寻找原因。
6.语言发展演变的两大特点:
(1)渐变性:语言中逐步发展演变的,不允许有突飞猛进的变化。
(2)不平衡性:语言内部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在不同的地域之间,语言发展的速度和方向是不一致的。
第二节 语言的分化和统一
一、语言随社会的分化而分化
1.举例说明语言分化的产物有哪些:语言随着社会分化而分化。当一个社会集团由于某种原因而分化为几个社会集团时,语言也会出现分化。同时,社会分化程度的深浅也直接决定着语言分化的程度。
(1)语言的分化首先表现为地域方言,即同一种语言的各种地方变体的产生上。地域方言是与社会的半分化状态相适应的。一个统一的社会,由于封建割据,交通阻隔等原因,有时分化为若干半独立的社会单位,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多,关系疏远,交际减少,但整个社会并没有完全解体。这种社会分化导致语言社会功能的变化,从而引起语言体系中差别的扩大,一种语言分化为不同的方言。如汉语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先后形成了七大方言:北方方言、吴方言、湘方言、赣方言、客家方言、闽方言和粤方言。
(2)其次,语言的分化表现在有共同历史来源的亲属语言上。一个统一的社会,由于国家的解体、分治等原因,有时分化为几个独立的社会单位。语言便在不同方言的基础上继续分化为几种独立的亲属语言。例如,蒙古帝国瓦解后,原来的蒙古语便分化为许多独立的语言:蒙古语、东乡语、土语、达翰尔语、保安语以及苏联的希里亚特语等。
(3)同一种语言还可因社会的社群分化而呈现出种种特色,这就是社会方言。
2.语言随社会分化为两种类型:
(1)地域方言和亲属方言。
(2)社会方言。
3.地域方言和亲属方言:
(1)概念:同一种语言由于语音、语汇和语法等方面的差异而在不同的地区形成的地域分支或变体叫地域方言。从同一种语言中分化出来的各个语言叫亲属方言。
(2)方言的产生是社会的不完全分化和语言的发展演变共同作用的结果。
(3)方言下又可分为次方言、土语。
(4)方言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语音上,语汇、语义、语法上也有一些差异。
(5)方言间总会有些共同点,比如语音对应关系涉及的就是成批的词语,因而证明方言间有共同的历史渊源。
(6)亲属语言之间的历史同源关系叫做亲属关系,它的重要标是语音对应现象。
4.为什么说方言的产生是社会的不完全分化和语言的发展演变共同作用的结果,即地域方言是怎样产生的:地域方言是随着社会的分化和语言的发展演变而形成的。
(1)居住和活动的地点分散,不同地区人们之间的言语交际频率很低,他们使用的原本相同的语言共同点就会不断减少,不同点将不断增多,久而久之,不同的方言就会形成。
(2)一个疆域较大的封建社会,因生产、贸易不发达,交通、通讯不便利,很难保持完全统一的局面而处于不完全分化状态,这也会促使方言的产生。
(3)大规模的集体迁徙也会形成社会的不完全分化,而使-种语言内部出现方言分歧。
5.语言的谱系分类:可分为语系、语族、语支、语群四个层次。
6.世界上的语言按亲属关系可分为九大语系,汉藏语系和印欧语系是使用人数量多的两个语系。
7.社会方言:
(1)概念:语言或方言内部同一定的社会特征和社群相关联的变体和特点被称之为社会方言。
(2)社会方言和地域方言在结构系统上不是同的。地域方言有自己独立的语言系统,它们之间的差异可以大到互相不能理解的程度,而社会方言没有独立的语言系统,不会妨碍交际。
(3)造成语言差异的原因:
①阶级和阶级的差别。
②职业的差别。
③年龄的差别。
④性别的差别。
⑤文化程度的差别。
⑥宗教信仰的差别。
(4)从根本上说,社会的社群分化是语言产生社会方言分歧的根源。
二、语言随社会的统一而统一
1.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原来被割据的社会可以统-起来,几个原来完全独立的社会也会统一为一个社会,社会的统一迫切地要求语言的统一,语言就会随着社会的统一而逐步统一。
2.语言的统一不能采用消灭现有方言的方法,只能用推广民族共同语逐步取代方言的方式来实现。
3.通用语:是指作为各方言区之间的交际工具的一种方言。
4.通用语和共同语的区别:共同语和通用语的性质不同。共同语是-种高级形式,旨在引导方言的发展,吸引方言向自己靠拢,并最后取代方言。
5.作为一种语言的共同语产生基础的某一方言叫做基础方言。共同语的语音、语汇、语法系统都来自基础方言。基础方言的确定并不由人们的意愿决定,而由客观社会条件决定。
6.共同语从形成到普及需要一个过程。
7.一个国家内各民族所共同使用的语言叫国语,它是各民族间的共同语。
8.为什么推广、普及共同语过程实际上就是逐渐缩小方言差别使语言趋于统一的过程:推广、普及共同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逐渐缩小方言差别使语言趋于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共同语可以在两个方面对方言产生强烈的影响。
(1)引导方言的发展方向,吸引方言向自己靠拢。如新中国建立以来,汉语各方言都出现了明显的向普通话靠拢的趋势,许多方言色彩较浓的语汇已经或正在被普通话语汇所取代。
(2)共同语会逐渐扩大自己的使用范围,而方言的使用范围将随之不断缩小。如我国方言区的许多学校普通话日益普及,正在取代方言而成为教学语言。在许多行业和机关内部,普通话也正在成为工作语言。
(3)同时应该看到,共同语的形成和发展虽然可以使地域方言的分歧逐渐缩小,但语言的统一通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三节 语言的接触
一、语言成分的借用和吸收
1.语言成分的借用最常见最突出的是词语的借用。借词也叫外来词,它指的是音和义都借自外语的词。
2.意译词是用本族语言的构词材料和规则构成新词,从外语中某个词的意义翻译过来,即意译词的词义来自外语,而词的语音形式和构词方式都是本族语言的。
3.仿译词是用本族语言的语素逐个对译外语原词的语素造成的词,这种词不仅把原词的词义翻译过来,而且保持了原词的内部构成方式。
4.汉语在吸收外采词汇方面有什么特点:
(1)不同的语言对借词的接受程度可能有所同。这种接受程度除了社会、文化等因素外,同本族语言自身的结构特点以及人们的语言习惯有很大关系。
(2)由于在汉语中语素、音节、汉字基本是一致的,使得说汉语的人在习惯上认定汉语的每个音节和每个汉字都是有意义的,因而在吸收外来词汇成分时,不习惯只把汉语的音节和汉字当作没有意义的记音符号来使用,也就是不习惯完全借音的形式,而总是喜欢用意译词和仿译词的形式来吸收外来成分。具体表现有:
①音译词被后来的意译词取代。如“电话”取代“德律风”;
②音译时想方设法带上意译成分,例如,音译加义类,如“啤酒”(beer);
③选用与原词意义相关的汉字,如“基因”(gene),等等。
5.由于社会、文化以及汉语自身的结构特点和人们的语言习惯的关系,汉语对外来词有较大的抗拒性,致使许多汉语外来词都最终向着意译词的方向发展。
6.在词语的借用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借出去的词再借回来的现象。
7.借词的历史层次是民族交往和语言接触历史的反映。
8.借词虽然音义都借自外语,但在语音、语法上一般都要顺应借入语言的结构规则。
9.除了词语的借用现象外,还有语音和语法的借用。语音的借用包括音位的借用和音位组合形式的借用;语法的借用包括词缀的借用、虚词的借用和语法规则的借用。语音和语法的借用一般不及词语的借用常见,而且这些借用成分在产生之初只在借词的范围内使用,而后才可能逐渐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本族语言的词语上。
二、双语现象
如何理解双语现象的含义:
(1)概念:某一语言社团使用两种或多种语言的社会现象。
(2)双语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不指个人使用双语的现象。个人双语只是社会双语现象的具体体现。
(3)双语现象和双语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双语制指一种以法律形式规定两种语言或多种语言并用的制度。从实际看,双语制和一个社会的双语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
(4)产生双语现象的社会原因:①使用不同语言的人杂居。②外语教育。
三、语言转用
1.如何理解语言转用的含义:
(1)语言转用的概念:随着不同民族的接触和融合而产生的一种重要的语言现象,指的是一个民族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放弃使用本民族语言而转用另一民族语言的现象,也叫语言替换。
(2)语言转用不是指两种语言互相渗透,相互融合,最后混合成一种新语言,而是指一种语言取代其他语言而成为不同民族共同的交际工具。
2、语言转用的两种形式:
(1)一个民族的全体成员换用另一种民族的语言。
(2)一个民族的一部分成员换用另一种民族的语言。
3、语言转用与哪些社会条件有关:
(1)与民族融合密切相关,但语言的融合并不等于民族的融合。
(2)同数量占优势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地区形成杂居的局面,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密切的关系。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语言转用才有可能发生。
(3)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哪一方发生语言转用,哪一种语言能够代替其他语言而成为不同民族共同的交际工具,主要取决于语言使用者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上的优势。
4.语言转用是-个从单语到双语,再由双语到单语的相当漫长的过程。语言转用必然会经过一个双语阶段,但双语现象并非都会导致语言的转用。
四、语言混合
1.概念:在不同语言频繁接触的地区,各种语言成分混合在一起产生的交际工具的现象。
2.语言混合的形式:(1)洋泾浜语。(2)克里奥耳语。
3.洋泾浜语是如何产生的:
(1)是母语不同的人在相互交往时所使用的由两种或多种语言混杂而成的交际工具。它是在某一外语基础上进行简化,并经过当地语言的适当改造而形成的产物。
(2)特点:①从语言功能上看,只有口头形式没有书面形式;使用范围狭窄,没有人把它作为母语。②从语言系统上看,语音结构经过当地语音系统的改造;语汇成分有限;语法也是不同语言的混合,语法规则减少到最低程度。
(3)发展前途:①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而消亡。②发展为克里奥耳语。
4.克里奥耳语:
(1)是作为某个社会群体的母语来使用的、由两种或多种语言混合而成的语言。实际上是母语化的洋泾浜语。
(2)克里奥耳语在结构、功能上较洋泾浜语完备,使用范围上也比洋泾浜语宽,因此在得到充分发展后,最终会变得和其他语言同样完备。
(3)非克里奥耳化:克里奥耳语向着基础语言的方向发展,甚至克里奥耳语变为基础语言的一种变体。
第四节 语言规划
一、语言规划
1.语言规划:
(1)概念:社会对语言文字问题所作出的有组织有意识的管理、调节和改进。
(2)主要内容:确定官方语言;确定民族共同语并加以推广;对有方言分歧的民族语言进行规范化;为没有文字的语言创制文字;对已有的文字进行改革;在多民族的国家中制定正确的民族语言政策等。
(3)特点:是对语言的人为干预,同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关系密切。
2.语言政策:具有法律、法令或政令形式的语言规划。
二、官方语言的选择
1.官方语言的选择是语言规划的重要内容。
2.官方语言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到本国、本民族或本国各民族的长远利益,应该选用国内多数人使用的语言,或者是国内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因而较有影响的民族的语言。也可以同时选用几种语言作为官方语言。
三、民族共同语的推广和规范化
1.语言规范化:对语言中产生的变化,既不能一概接受,也不能全盘否定,而是必须对它们作出评价和选择,这就是语言规范化。
2.语言规范化的目的:向全社会推广一种标准语,消除由种种语言变异造成的分歧混乱现象,保障社会交际的正常进行,维护民族共同语的统一性,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3.语言规范化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和标准:语言规范化应该在认识了解语言发展演变规律的基础上进
行,从语言社会功能的角度去分析各种语言变化的利弊,而且还要遵循“约定俗成”的原则。
4.语言规范化一般不是或主要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过程,而是一个通过倡导、宣传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的过程。
5.没有一成不变的规范。
四、民族语言政策
1.民族语言政策是多民族国家语言规划中的重要内容。
2.概念:主要是关于一个国家内部少数民族语言的政策,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对待少数民族语言、如何规定少数民族语言的社会政治地位的政策。
3.内容:(1)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2)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
第八章 语言和心理
1. 简答语言与思维的关系
答:在语言和思维的关系中,思维起主导作用,思维决定语言。语言虽然对思维活动有一定影响,但不能无限度地夸大这种影响,语言也不能最终决定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活动。人类生活所在的客观世界是基本一致的,人类的大脑机制可以说是完全一致的,而思维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主动的认识过程和认识的成果,所以思维的过程和思维的结果也是基本一致的,思维决定语言。
2. 简答语言和抽象思维的关系
答:语言和思维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他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范畴。(1)功能上说,思维和语言有各自的内容和形式,各自功能的外延也不完全等同。思维的内容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等。而语言的内容是意义,形式是语言的声音和词、词组、句子等。(2)范畴上说,思维要用语言形式来进行,概念和词语、判断与句子、推理和复句等也不完全一一对应。语言是抽象思维最重要的工具,但不是唯一的工具。
3. 什么是临界期
答:临界期指,不管是大脑的单侧化,大脑左半球的分区,还是语言的遗传机制,都只是提供人具有语言能力的潜在可能性,但这些潜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被一定的语言环境激活才可能起作用,否则大脑的语言功能就会失效。
4. 简答语言与民族文化意识的关系
答:语言与民族文化意识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认识:(1)语言是重要的民族标志,可以体现民族的精神;二是语言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可以反映民族的文化。
第九章 语言学的应用
1. 解释“应用语言学”
答:应用语言学指研究语言学应用问题的语言学分支学科。
2. 解释“第一语言教学”
答:第一语言教学即母语语言教学,通常指在中小学阶段进行的语文教学。
3. 解释“第二语言教学”
答:第二语言教学主要指外语教学,另外还包括双语地区的语言教学和民族语言地区的标准语教学。
4. 解释“中介语现象”
答:中介语现象指在外语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建立的一种既不同于母语又不同于外语而只属于个人的语言系统。
5. 解释“语言迁移现象”
答:在外语学习的过程中,作为来源语的母语会对作为目标语的外语产生影响,这就是语言迁移现象,其中积极的影响叫正迁移,消极的影响叫负迁移。
6. 解释“词典”
答:词典是解释词的意思和用法的工具书。词典分为:(1)主要结实某个词语所代表的事物的概念知识,即所谓百科知识,这种类型的词典叫做知识词典或百科词典。(2)主要解释某个词语本身的意义和用法,也就是词语的语言知识,这种类型的词典叫做语言词典或语文词典。
7. 为什么母语教学既有利于外语教学又干扰外语教学
答:从母语知识可能有利于外语学习这一点看,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就语言的内部知识来说,母语和外语都会有一些相同的现象和规则,外语学习者可以利用原来的基础很快接受外语中类似的语言现象和规则;另一方面就语言的外部知识来说,母语和外语都会反映一些相同的客观事物和思想认识。外语学习者可以利用原来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很快理解外语中类似的意义内容和表达方式。从母语对外语的干扰看,也表现在两方面:(1)外语学习中含有对母语的依赖性和语境的破坏性。(2)母语思维和母语文化对外语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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