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
整个刑事诉讼法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总论部分、制度论部分、程序论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部分,总论部分由教材的前四章组成,介绍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理,包括了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目的和任务、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刑事诉讼主体,这四章都是总论部分。第二大部分就是主要介绍刑事诉讼中的七个大的制度。这七个大的诉讼制度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第三大部分就是程序论部分,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在审判里面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lesson$
第一部分 总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概论
本节主要介绍基本范畴、基本概念,包括四个范畴: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而且这四个概念之间在逻辑上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教材的内容提要部分讲明了这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里有些常识性的东西,同学们应当有所了解,比如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什么;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什么;还有包括我们国家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本节主要是一些历史常识,包括:根据阶级本质来划分,刑事诉讼分成奴隶社会刑事诉讼、封建社会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刑事诉讼。要求重点掌握,封建社会刑事诉讼和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之间鲜明的对立性。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实际上是在反对封建制刑事诉讼基础上,对封建制刑事诉讼革命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它一切都是和它反着,如封建刑事诉讼审判不公开,但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强调审判公开;封建社会司法不独立,资本注意社会刑事诉讼强调司法独立是一面旗帜;封建社会公开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强调平等;封建社会不重视人权,刑讯逼供公开化,这些都有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中就特别强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强调法律上的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依结构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书本上介绍了每一种诉讼形式的特点,而且特别强调在混合式诉讼当中又分成了现代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教材还比较了他们之间的区别。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知识需要强调的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般趋势,在教材上专门列举了一些。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目的和任务
这一章解释刑诉法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立法的目的,教材上也讲了三个方面,立法的任务教材上讲了一个总任务,三个具体任务,以及总任务与三个具体任务之间关系是什么。大家看教材就行了。这一章考试也不会有题目。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基本原则,就是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刑诉法中,原则是个纲,这些原则都是在立法中具有一些重大的指导思想性的东西,根据这些原则再制定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文,这个是在立法当中经常应当考虑的。教材上共有八节,第一节总体上讲什么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哪些意义以及它的体系怎么确立,同学们在学习中怎么来理解这个原则,在总体思路上,要围绕这四个思路来学习:第一,某一个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第二,这个原则它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坚持这个原则,第三,这个原则在刑诉法中有哪些体现,第四,怎样贯彻、执行这个原则。这次考试不会考原则。考试当中只会考些容易出、可以出案例分析、单选案例题目的内容,同学们在复习当中应当重点注意这样几项原则:第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第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四,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主体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复习专门机关这部分时,应当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来学习:第一个问题是,每个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性质以及每一个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是地方保卫机关,其职能是侦查,上下级是一种领导关系;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法律监督;法院的职能是审判。第二个问题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上就不一样,公权力本身还包含有职责的内容,公权力是必须行使,而且应当行使。公权力是权力的同时,又是义务。私权利则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在法制社会当中,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运行之间有一个法则,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对于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便是自由。
第二、三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概述和当事人
当事人就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在刑事诉讼中处在追诉或者被追诉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主要当事人的种类有: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学习过程中,重点要放在每一类当事人比较特殊的诉讼权利。如自诉人的特殊权利是诉的处分权、和解权、调解权。被告人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辩护权和法庭上的最后陈述权。犯罪嫌疑人最有特点的权利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总之,每一种当事人都有其十分特殊的权利。同学们在看教材中应当注意。
第四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资格问题,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 制度论
第五章 管辖
管辖,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刑事案件上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司法权的具体分配方案。虽然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但是,英美法系对于管辖也是用成文法规定,不用判例法规定。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管辖划分的依据以及意义,考试中不会考。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是由公安机关受理,还是由检察院、法院受理。立案管辖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三种运行模式,如果是公安机关受理,就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如果检察院受理的话,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审判;如果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参加了,法院直接立案、审判。本章考试,只需要看此点即可。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要记住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和检察院不管的,公安机关就都包了。法院管三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共有四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八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如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所以,只有被害人告,国家才有权处理,这里的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个人。第二类案件之所以设计为自诉案件,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二是这类案件与第一类案件不完全相同,它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它就不能只是自诉,不能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法律上主要是四个硬性规定和一个弹性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也可以依法受理。总而言之,检察院受理的犯罪的一个重大特点是,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职务的合法性。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要注意到三个特别规定,刑诉法第4条、第225条,以及我国关于打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几类案件,有几个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代行公安机关的职权,如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人犯罪的案件的侦查,还有监狱负责监狱内案件的侦查,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两个基本的角度,一个是纵向的,归哪一级的法院来审判,我国共有四级法院,这叫级别管辖。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记住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还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地区管辖,教材上介绍了三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一般原则,以犯罪地法院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相补充,这和民事诉讼不大一样,民诉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刑诉中是以犯罪地为主的。第二是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如果出现了管辖争议怎么解决,教材上写了三个办法: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这三个办法不是并列选择关系,它是依次优先关系。地区管辖的第三个方面就是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教材上一共介绍了七个方面,把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都总结出来了。
第六章 回避
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回避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处理工作的这样一项制度。在学习中,应当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一定回避的人员范围。我国的回避与西方国家的回避有两个不同,第一个是我国的回避不仅仅包括法官,其他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存在回避,从西方国家来说,它回避主要是针对法官的。第二就是我国不仅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人,还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比如说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还包括人民陪审员等。第二个问题就是回避的理由。我国不实行无因回避制度,只有有因回避,所以回避要有理由。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光看刑诉法第28条的规定,要把第28条、第29条、第192条、第206条这四个条文要结合起来学习。第三个问题,回避的程序。这当中主要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谁有权申请回避;第二提出回避以后,谁来决定回避;第三,提出回避的时间;第四当事人对于驳回回避的决定,有什么救济手段。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代理在刑诉中一般是帮助追诉方的,如自诉人、被害人等。辩护就是帮助被追诉方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在学习过程中,从刑诉法的角度讲,主要在辩护,代理主要是民事诉讼来学的,刑事诉讼中主要考辩护,考试题目也主要在辩护里,不在代理。同学们应主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复习:第一、辩护人的范围;第二个问题是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在学习中一定要注意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指定辩护是委托辩护的一种例外。指定辩护一定要在没有委托辩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即使是那些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如果是它本人已经辩护了,那么,就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第三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责任和任务。最后一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学习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时候,要注意律师当辩护人和其他人当辩护人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教材上列了8、9个方面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所有的辩护人都享有的;第二大类的权利只有律师才有,其他人没有;第三大类是,律师是完全的,其他人是受限的。
第八章 证据
教材上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怎么理解,证据的客观性强调言词证据当中,用作证据使用的只能是它对有关事实的陈述,不能是它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这是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鉴定结论。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证据。在学习过程中,要特别围绕每一种证据在法律上有什么特定的要求,如鉴定结论,刑诉法121条规定,在侦查中用作定案根据的,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他们有权利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总体上怎样来划分证据种类?任何一个证据都有两个过程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它的信息内容,第二个要素是它的载体,这个信息内容通过什么样的载体来承受它,区分证据种类的标准不在内容,而在载体上。相同的内容通过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那它就是不同的证据。
第三个方面是证据的分类,教材上分了四种: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学习过程中,除了要掌握这每一种分类,具体标准是什么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每一种分类的目的、意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分类就是要求根据这两类证据的特点,呈现互补性特点,去有意识的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方法。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的意义在于强调要尽可能使用原始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分类就是强调收集证据的全面性。最后就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种划分的意义就是强调注意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这一章中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证明。包括三个问题: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三个是互相关联的,证明对象解决的是需要用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证明责任解决的是由谁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是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了证明。这三个方面,教材上都作了系统的介绍。证明对象,教材上不仅介绍了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程序法上的证明对象,而且还介绍了免证事项。关于证明责任,介绍了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被告人要不要承担证明责任。关于证明标准,具体解释了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及这个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肯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而不是对否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还提出要处理好几个关系,证据充分和证据齐全的关系,不同的诉讼阶段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不同的案件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掌握,这些问题,在教材上都作了介绍。在考试过程中,要学会运用这些理论来判明一些问题。
本章中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节,不会出现试题。
第九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自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教材是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节 强制措施
概述介绍了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特点、意义、作用、适用的原则、体系。本节不会作为考试的对象。
后五节介绍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每一种强制措施,同学们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学习:第一,这种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和条件。如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有两点要注意,必须是未被羁押的,而不是已经被羁押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只限于被追诉者。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个的对象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是轻微的,特殊情况下,教材上列了六种,在这几种情况下,也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是对于应该逮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剥夺自由的。第二,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尤其要注意的是,有些强制措施,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分开的,还要注意掌握,特殊种类的强制措施对于有些特殊种类的犯罪嫌疑人,批准的权限上还要作出严格的规定,如人大代表、外籍和无国籍人犯罪嫌疑人的审批都和一般的不一样。总之,强制措施的审批机关、适用机关和执行机关要重点掌握,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但执行是公安机关。第三个问题是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第四就是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包括如何申报,用什么法律手续,怎么样来执行,执行过程种出现问题怎么解决这些方面。
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
学习这一章,要主要掌握三个问题:第一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第二要掌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尤其要掌握那些例外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个规则与例外的关系,在一般规则下,原告就是被害人,被告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这个一般不会考,要考就考原告不是它的被害人,被告也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大家要注意区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和程序法上的原告,实体法上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和程序法上的被告,这个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第三个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
第十一章 期间与送达
期间制度实际上表明了人类社会对诉讼制度的一种期待,它基于一种价值的追求,即效率价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和期限上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特定的诉讼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就是失职;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意味着对某项权利的放弃。在学习中,要主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法定期间,刑诉法中到底有哪些期间规定;二是期间如何计算;第三个是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第四是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恢复。
送达制度的目的主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送达是固定诉讼文件移转过程的一个法律手续,教材上还介绍了直接送达、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这样几种送达方式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书的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
第三部分 程序论
第十二章 立案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和必经程序,相当于一个过滤器,决定有无刑事案件存在,以及是否要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它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节省司法资源,二是防止对无辜人的追究,因为刑事诉讼程序对一个人的伤害很大,为避免无辜的人牵扯入诉讼中,法律上必须设立一个立案的程序。这一章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根据),检举,控告,揭发,犯罪分子的自首,司法机关的主动发现。
二、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的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处理,对不予立案的监督机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立案材料的受理不受管辖的限制。
第十三章 侦查
侦查,也就是俗称的“破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以搜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和审判提供事实依据的诉讼阶段。
侦查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重点掌握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行为在诉讼程序上应该注意的问题。(考点可能涉及)
侦查终结后,案件有两种可能:
1.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诉讼程序结束)。
2.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起诉。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章 提起公诉
这一部分需要掌握的是三个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其中,审查起诉包括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和步骤;提起公诉主要掌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需要移送的材料(注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移送材料的区别);不起诉部分要知道不起诉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条件,以及不起诉决定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因为诉讼程序是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不了了之):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等等。
第十五章 审判
本章无考试内容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有三种:公诉案件第一审、自诉案件第一审和简易程序,其中公诉案件第一审是重点,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主要掌握其与公诉案件和普通程序不同的地方。
第一审普通程序需要掌握下列一些内容:庭前审查(内容、方法和处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程序(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法庭审理中断的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适用条件,对诉讼期间的影响)以及判决、裁定、决定。
一审最终有三个走向:无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判决生效,无上诉和抗诉但是死刑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这一章掌握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上诉和抗诉的主体,理由,期限,方式;
二、二审的两大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概念,贯彻、执行,限制);
三、二审的审理方式:哪些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实行调查讯问式审理;
四、二审的裁判方式: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五、二审的走向:非死刑案件――判决生效,死刑案件――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设立的一个程序,其目的是贯彻少杀慎杀的思想,基于古代的复奏制度而来。需要掌握的三个问题: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一般规定是什么,如何授权的;
(2)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保送复核的材料和方法;
(3)经过复核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按照上述步骤下来,但是如果出错怎么办?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态度:美国认为法院没有错误的判决,而只有不被当事人接受的判决,所以上诉可以无限制,一直到联邦最高法院,但是没有再审的制度。大陆法系认为法院判决可能出错,因此就设立了再审制度,但是对再审的启动的条件很严格,三审终审,审级只能是最高法院,只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可以再审,只有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才能再审。我国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加上我国审级制度本身有问题,造成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广泛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在三种情况(刚刚生效交付执行时,执行过程中,以及执行完毕)下都可能发生。教材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提起的主体和理由,如何看待申诉,审理程序如何进行。(执行和审判监督程序不考)
第二十章 执行
执行是把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付诸实施,其鲜明的特征是强制性(区别与民事诉讼的自愿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还要注意执行主体的多样性。课文主要讲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刑诉法对死刑的执行介绍的最为详细,其他刑罚的执行实际上只是讲述了如何交付执行,而具体的执行方法则是监狱改造的内容。
二是执行中的刑罚(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死缓)变更程序。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共同点: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自诉人: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犯罪嫌疑人:立案到审查起诉都叫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起诉书开始称为被告。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会见,侦查机关在48小时安排会见,特殊情况下5天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绑架、毒品、走私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代为申请取保侯审),而不是聘请辩护人(不是辩护人就不能进行与辩护人有关的工作,如证据调查工作)。我国律师没有在场权。
2.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1)区别:
a.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d.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被害人若死亡,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则为其法定继承人;若被害人未死,则原告为其本身。
证人: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原因:证人证言有感知能力和表述能力,法人和单位不存在;法人和单位无法质证;单位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单位出具的某一情况的说明,此为书证,不是证人证言;
b.证人证言坚持个别化,即一人一证(不允许证人旁听,证人多时做证言不能在一起);
c.关于证人的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1、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2、的不能作为证人(两个条件,任何人推定有作证能力,没有作证能力,必须有司法鉴定);
d.证人有权要求补偿作证而受的损失(转化为国家的义务,费用由国家承担);
e.我国证人不存在回避(即无拒证特权)。
鉴定人:a.存在回避问题;b.鉴定人进行鉴定,只能以个人名义出具鉴定结论(不能落实到机构)。
在下列人员中,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的是:
A、证人
B、鉴定人
C、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问」答案是CD,为何不是ABCD?
「答」A项,证人只能是个人,因为证人是以“个人”的对事物的感知来提供案件情况的,只能是个人,单位是没有感知的。B项,鉴定人只能是个人,因为鉴定人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提供一种判断意见,是一种个人判断。今年的指定用书中,“刑事诉讼法”部分明确指出,证人只能是个人:“民事诉讼法”部分却说证人也可以是单位。没办法,只有记住了。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a.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b.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本措施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该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B.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C.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D.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
「问」答案是ABCD,我认为该选ABC.
「答」答案是对的。这牵涉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内容的不同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全面监督,即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监督,那么监督的对象就不限与公安司法机关了,诉讼参与人也是被监督对象,比如辩护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等。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不同,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仅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相比刑诉,范围小多了,对象也仅限于对法院。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审判公开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
d.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取削了人犯的概念,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消了免予起诉;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刑诉法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起诉。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要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案阶段)。
b.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我国没有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有可能作为干扰项))。
第四章 管辖
1.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包括:
a.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b.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c.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d.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注: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注意:走私犯罪的侦查机构,不是独立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走私犯罪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来负责侦查?A国家安全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本题应选D项。如果D项是监狱,则应选C公安机关。
(2)检察院:
a.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分则中比照贪污贿赂罪处罚的)(注意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是此列,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虚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若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为公安机关立案,如超市保安搜查)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选举案件、妨害通讯自由(普通人妨害通讯自由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张某,在签订一份商业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
A、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D、若案件事实清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否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问」答案是B,为何不是A?
「答」的提醒,白皮书的答案是错的。应该是A. 96刑事诉讼法制定时,刑法尚未修改,对渎职犯罪的主体表述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可见<刑事诉讼法>第18条。自97刑法出台后,将渎职犯罪主体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范围也发生了变化。具体到本题中,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才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对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刑法分则第三章),此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题答案应该是A.
b.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
A、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员案
B、某公安局长报复陷害案
C、某国有企业厂长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
D、职务侵占案
「问」答案是AB,为何不是ABCD
「问」C为什么不是?
「答」C项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由检察院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限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请参见《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D项,职务侵占案是贪污犯罪的一个补充,专门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主体不对,当然也不由检察院侦查。
(3)法院:自诉案件。
a.亲告罪:
(一)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死亡则为公诉);
(三)虐待案(尚未致人重伤、死亡);
(四)侵占案(普通侵占);
b.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这些案件并不不能一概适用简易程序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既可以是自诉案件,又可以是公诉案件;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特别规定:
a.涉税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应受理。对于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b.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c.交叉管辖:
(一)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原则上分案侦查。
(二)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下列案件中的哪一种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
A.涉税案件
B.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C.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是外国人,涉外的被害人不一定是)。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变通的原则: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
(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上级法院的提审权:
1.只能在必要的时候行使;
2.提审的应当是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
3.提审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判决、裁定允许上诉。
有关于提审的总结:
1.第23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2.第200条: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提审: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复核之后,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有权提审改判,按照终审程序审理;
3.第205条第2款: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提审,按照终审程序进行。
(2)地区管辖:
a.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抓获地如果没有犯罪,则不是当然的犯罪地。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
b.管辖争议解决办法??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一)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管辖);
(二)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一个犯罪行为所在地,若有数罪则在重罪所在地)的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的哪一法院审判?(2002年试卷二第22题)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C. 考查地域管辖中的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
(三)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c.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最好体现)
d.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a.确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b.改变: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c.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
(4)专门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
(一)军事管辖的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或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二)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不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
(5)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a.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院管辖;
b.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c.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d.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f.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g.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的中院管辖;
h.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适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i.新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如果是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孔某因犯强奸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乙县监狱服刑。期间,孔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陈某人民币50元,后被捕获。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
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
C.如果孔某抢劫后逃至丁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
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甲县法院管辖
答案:AB.本题考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后又犯罪的地域管辖。
第五章 回避
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回避的适用人员:
a.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b.《解释》: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还包括法警、执行员以及占编制的其他行政人员。
2.回避的理由(我国要求有回避的理由-有因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一)当事人:本案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近亲属: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时应扩展至其他近亲属。
(三)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f.参加过本案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查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检察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甲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公安机关聘请,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在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是否成立?
成立。如果甲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审判阶段,再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是不可以的。
3.回避的期间: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其它人如辩护人应得到授权)。
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a.一般人员:
(一)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审判阶段,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比较民诉,民诉中由审判长决定)。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2002年试卷二第18题)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B.谁聘请谁有权决定
b.院长(不包括副职)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c.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不包括副职)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d.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G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一庭庭长刘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锁某回避。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
A.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
B.刑一庭庭长刘某
C.人民陪审员陈某
D.证人锁某 (AC,刑庭庭长不是合议组成员,也未明确是否是审委会成员)
5.申请回避的效力:
a.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例外)。
b.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6.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a.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作出复议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如果不属于2中的情形,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c.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d.对公安机关、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的,有权在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该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a.律师;
b.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特别注意缓刑和主刑执行完毕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采取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诉讼牵制措施;
c.无限;
d.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律师法:离职两年内不能当辩护人);
干扰项:人大
e.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f.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g.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某人在中国犯罪,父母是日本人,叔叔是中国人,则叔叔可当辩护人,但司法解释、教材认为父母可以)
后四项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实际上证人不能当辩护人。
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D县公安机关依法拘传讯问。自被拘传之日起,贾某在侦查阶段享受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2000年试卷二第74题)
A.自行辩护的权利
B.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C.另行委托辩护人
D.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
答案:ABD.本题考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辩护权,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据此A入选。《刑诉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据此,B入选。《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据此,D入选。《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因此,C不入选。
二、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一般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了解到嫌疑人有其它犯罪行为,则辩护人不能揭发,不能拒绝辩护,可以建议嫌疑人坦白、作无罪辩护,也可以继续辩护。
辩护人介入诉讼开始的时间
第33条: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随时可以介入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必须等到进入审查起诉以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才能够介入诉讼。
第96条: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开始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之后;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两个开始时间是并列的,不是同时具备的。
侦查阶段只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侦查阶段接受聘请的律师两项权利:
(1)有权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权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四项职责: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
(3)代理控告;
(4)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①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才能够申请,而且此处指的是律师。
②受聘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取保候审。
③申请取保候审没有对错之分,是受聘律师的权利。
2. 查抄复制资料:
a.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b.审判期间: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c.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d.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3. 会见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b.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经批准。
c.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d.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e.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4.收集证据:(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和会见与通信权利)
a.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b.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注意以上两点的区别)
c.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5.义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
A.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B.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收集证据;
D.经证人同意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答案:ABD
三、辩护人的委托:
委托辩护是原则,自行辩护和指定辩护是例外。
1.一般规定:
a.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b.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同一个律师能不能为两个同案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注意:要看同案被告人有没有共犯关系。如果同案被告人存在共犯关系,绝对不允许一个律师为两个共犯担任辩护人,同时担任不行,先后担任也不行。如果两个同案被告人没有共犯关系,同一个律师可以为他们担任辩护人。
2.委托时间:
a.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a.法院应当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b.法院可以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指定辩护的对象是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五、辩护人的变更:
a.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b.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可以同意;
c.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允许,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新的辩护人或指定律师,合议庭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不能再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辩;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予准许。
d.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审理。
六、诉讼代理人的刑事代理:(比较辩护人的委托)
1.比较概念:
a.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与辩护人相同。
b.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与民诉比较)
2.委托时间和委托解除:
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于辩护人介入诉讼开始时间。
b.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c.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
3.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诉讼参加人。
马某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抢劫罪,同他一起被指控的还有谢某。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马某的辩护律师黄某,提出要向被害人收集一些材料。身为某公司职员的江某被谢某委托为辩护人,其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出要向被害人所提供的一名证人夏某收集一些材料。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下棕说法正确的是:( )
A.黄某和江某都无权直接向被害人以及夏某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B.江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需经过夏某的同意,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则不需被害人的同意。
C.黄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对于江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这种申请,法律则无明确规定。
D.江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要经过夏某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也需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
「答」理解正确。对于这种题目,建议先在纸上把法律关系写清,否则看选项时很容易乱。律师和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不同的。
(1)律师有调查取证权,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项权利。故BD项是错误的,因为江某只是公司职员,没有权向被害人收集证据。
(2)向被害人收集证据时要有双重限制,一是被害方同意,二是法院批准。故AC是正确的。
第七章 刑事证据
1.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两者对案件的证明方式是不一样的,物证以三种方式(存在状态,如笔记本电脑位于桌上;其外部特征,如刀伤;内部属性,如胃内有剧毒农药),书证非此三种方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如贪污案件中的帐册,反动标语。若材料非以其记录内容,而以存在状态与案件有关时为物证;并非所有书证都要写在纸上,如交通事故后,现场有一块碑,碑上记录地名,则碑为书证,若车撞歪了碑,则碑为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5)鉴定结论:
以鉴定人的名义做出;
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做为定案根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之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认为有疑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是证据当中的一种,不是判决,是否采用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
(6)勘验、检查笔录:固定勘验、检查过程的文字材料,原因是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
(7)视听资料:种类:录音、录像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盘。
实践中新的出示证据的方式,如幻灯片,打印的证人证言不应如此。
客观性: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
法律性:任何证据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方式收集的三类证据,不作证据使用)任何证据都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每一种证据都必须按照特定的要求以其法定形式表现出来(决定证据的形式不在于内容,而在于载体,例如张三和李四起争执,张三枪杀李四,张三供述杀李四(犯罪嫌疑人供述),隔壁王五描述张三枪杀李四(证人证言),开庭时张三承认以该枪杀李四(枪为物证));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做为定案的根据(质证)。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
(1)物证与书证: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只要有司法人员接触,则为原始证据,不是以法官为标准。
(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鉴定结论,书面化的个人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视听资料反映言词的,属言词证据,反映实物的,属实物证据。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能否指出犯罪人是谁?能,则为直接,不能,则为间接。张三看见王五杀李四,则为直接证据,现场提取一枚王五指纹,指纹是间接证据。
3.证据的原则:
a.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b.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三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包括辩解))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4.证人: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5.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6.证明:
证明对象,最高法院《解释》52条规定,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事实:关于回避的理由,不公开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耽误诉讼期限等等;
免证事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预决事项,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事实;推定事项,以一个基础事实存在推定另一个事实必然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行为的犯罪行为。(持有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
7.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为自诉人,公诉案件中为公诉人,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持有犯罪中有举证责任。
8.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如下:
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用以定案的证明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存在矛盾要排除;
案件中全部证明事项有相应证据证明,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利用证明定案不具有其它可能性,结论是唯一的。
证明有罪的标准是确实、充分的。
本案中,公安机关将许某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拍成了照片,这些照片( )
A、物证
B、书证
C、原始证据
D、传来证据
「答」参考答案是AD.
1、这里的照片不是独立的证据,只是固定物证的手段,比如把证人证言制作成录影带,你不能说它是视听资料吧?它还是证人证言。所以这里的照片还是物证。
2、国外没有传来证据,是传闻证据,一字之差,意义就相差千里了。
3、如果书上这样说的话,就是错误的。传来证据的本质是“二手”证据,物证的复制品,影印件这些都是传来证据,并不限于言辞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拘传:
a.对象: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b.拘传的法律文书:拘传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传票(法院);
c.拘传的时候记明开始讯问的时间和结束讯问的时间;
d.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方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等于不可以多次拘传)。
A.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B.取保候审不是监视居住的必经程序;
C.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两者一模一样,但不能同时使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有期徒刑以下);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特殊情况的取保候审:七种
总结:可以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采用)的相关规定:
a.保证人的资格: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保证人的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当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D.本题考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c.保证金的规定: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仅限于人民币现金,向银行交纳。
(二)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d.保证人的救济措施:保证人被罚款或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其他规定:
(一)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f.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期限:12个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离开一个镇可以);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g.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期限:6个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市县,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取保侯审没有,不包括律师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公、检、法各机关对同一案件均有12个月或者6个月的权力。
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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